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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立案标准与量刑
来源:马运华律师
发布时间:2012-05-14
浏览量:1279

一、释义
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是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单位,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造成较大损失的行为。其中的“违反规定”,是指违反有关金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银行金融机构内部制定的规章制度与业务规则。“为他人”不仅包括为自然人,而且包括为单位。

二、犯罪构成

1.本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只有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工作人员才能成为本罪主体。

2.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及金融机构的财产所有权。

3.本罪行为人主观上是明知和故意的。

4.本罪为结果犯,以“较大损失”为成立要件。

三、立案标准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三)多次违规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的;
(四)接受贿赂违规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四、量刑标准

1.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3.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五、法条

第一百八十八条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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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马运华
  • 执业律所:
    广东鸿峰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4408*********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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