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商品房买卖合同未约定逾期办证、逾期付款违约金的怎么办?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指引》第三十八条:房屋买卖合同未约定逾期办证、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 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以已付购房款或者未付购房款总额为基数,按年利率6%的标准计算违约金。
2、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开发商违约金过低怎么办?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指引》第三十九条: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格式文本约定按固定数额承担迟延履行违约金,金额低于买受人实际损失,当事人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增加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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