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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刘某甲与某公交公司道路交通事故纠纷调解案

作者:丁嫣  更新时间 : 2020-11-23  浏览量:98

新乡市刘某甲与某公交公司道路交通事故纠纷调解案

【检索主题词】人民调解;道路交通事故纠纷;新乡市;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 粉碎性骨折

【矛盾纠纷受理时间】2019年7月16日

【矛盾纠纷类型】道路交通事故纠纷

【案情简介】

2018年4月某日,新乡市某公交公司驾驶员石某某驾驶某路公交车,行驶至某交叉路口时,与骑自行车沿某路同向行驶的刘某甲相撞,造成刘某甲受伤、双方车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医疗机构诊断,刘某甲左足踝皮肤软组织撕脱伤、左跟骨骨折、左足第二趾骨开放性粉碎性骨折、左足跗骨多发骨折、左膝部损伤和全身多发软组织损伤。刘某甲住院治疗22天,共花费医疗费12464元。经新乡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事故处理大队认定,公交车驾驶员石某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刘某甲承担次要责任。公交公司在中国人寿财产保险公司购买有机动车交强险。

刘某甲是一名在校高二学生。事故发生后,其父亲刘某乙作为法定代理人代理其参与调解。刘某乙要求公交公司赔偿医药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等各项费用60000元,公交公司认为赔偿数额要求太高,无法满足。此后刘某乙与公交公司开始长达一年零三个月的赔偿金额协商,但始终无法达成协议。经交警部门推荐,刘某乙到新乡市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交调委”)进行咨询,并向交调委提出书面申请,对本起交通事故进行调解。


【调解过程】

刘某乙表示,事发时正是刘某甲高考冲刺的关键时期。此次交通事故让刘某甲住院治疗22天,势必耽误高考复习。且当初为了让刘某甲顺利在重点高中就读,家人还专门在学校附近租房陪读,因此对方需全部赔偿这些损失,共计60000元。公交公司及保险公司认为赔偿数额过高。驾驶员石某某首先对导致刘某甲受伤表达歉意,并表示自己生活非常困难,实在无力承担如此高的赔偿款。同时,石某某表示,这次事故是在自己工作期间发生,希望公交公司能先垫付赔偿款。公交公司则认为车辆已在保险公司投保,所有损失应由保险公司承担。而保险公司表示,对于事故发生的事实及赔偿责任是认可的,但是刘某乙所要求的赔偿60000元过高,多项赔偿没有法律依据,只同意赔偿已发生的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12816元。

听完各方的主张后,调解员认为要解决问题主要有:一是各方在本次交通事故中应承担何种赔偿责任,二是赔偿项目、额度及赔偿依据如何认定。

调解员认为,各方对法律规定及赔偿标准充分了解后,有利于减少分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第十九条规定:“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第二十一条规定:“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调解员对此起交通事故赔偿的项目和相关赔偿标准向各方当事人一一作了解释、说明,并就目前的证据材料和住院期间医疗费发票及费用汇总等凭证,对医疗费、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各项费用做了初步的费用计算,计算出保险公司应支付刘某甲医疗费、伙食补助费、营养费10000元,赔偿护理费2376元(22天*108元),交通费440元,共计赔偿12816元。公交公司按责任赔偿3437.08元。

在此过程中,刘某乙再次情绪激动,并强调,这次事故不仅造成孩子身体上受到伤害,还耽误了大量的学习时间,损失巨大。对此,调解员表示,非常能理解各方心情,但是既然事情已经发生,也都同意采取调解方式解决问题,希望大家能互相体谅、理解,不要采取任何过激的行为,在法律范围内作出一定让步。同时,调解员向刘某乙明确指出,赔偿要求必须合理合法,缺少法律依据的漫天要价,不管在哪,都不会得到支持。

考虑到当前的实际情况,为了帮助刘某甲尽快拿到赔偿金,调解员提出,由公交公司先行垫付驾驶员石某某应赔付给刘某甲的赔偿款,然后再由公交公司从驾驶员石某某工资中逐月扣除,公交公司同意了这个解决方案,保险公司也表态同意。刘某乙被调解员的真诚付出所打动,同意放弃超标部分的赔偿要求。在调解员主持下,签订调解协议。


【调解结果】

经调解,双方自愿签订如下协议:

1.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医疗费、伙食补助费、营养费10000元,赔偿护理费2376元,交通费440元,共计12816元;

2.驾驶员石某某赔偿3437.08元,由公交公司先行垫付,后期从驾驶员石某某工资中逐月扣除。

3.此协议为最终调解协议。今后各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再以此纠纷提出要求。


【案例点评】

本案虽涉案金额不多,但是调解过程复杂,其中一方当事人又是一名备战高考的学生。经过一年多的私下协商赔偿拉锯战,各方身心疲惫,几近崩溃。调解员介入后,首先,突出一个“快”字,及时与各方当事人沟通,快速理清责任。其次,突出一个“公”字,按照法律规定,引导各方用换位思考的方式考虑损害后果,自始至终做到公正公平。最后,突出一个“诚”字,调解员以诚感人,真心助人,取得各方信任,促成纠纷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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