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嫣律师
丁嫣律师

找法网律信通认证律师

服务更有保障

  • 信誉深度认证律师
  • 签订委托协议保证服务质量
  • 收费合理标准
  • 司法部门全面监督和保障
合伙人律师

服务地区:全国

专业领域:房产纠纷 婚姻家庭

电话咨询请说明来自找法网

195-2297-5905

接听时间:08:00:00-23:00:00

当前位置:找法网 > 武汉律师 > 江汉区律师 > 丁嫣律师 > 律师文集

李某银行卡被盗刷案以案释法

作者:丁嫣  更新时间 : 2020-11-23  浏览量:177

李某银行卡被盗刷案以案释法

【检索主题词】以案释法;民事诉讼;银行卡盗刷;赔偿责任

【案例报送单位】彭水自治县普法办

【案情简介】

李某在彭水县农商行彭水支行某分理处申请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后该分理处经过审核发放借记卡一张,并同时开通了短信提示每笔交易提醒功能。2018年5月7日15时20分18秒,李某的该卡在江西省上饶市某表店被POS消费49800元;同日的15时20分55秒在江西省上饶市某箱包被POS消费49400元;同日的15时21分29秒在江西省上饶市某银饰店被POS消费31600元。同时,李某于当日15时55分在当地派出所报警,该所民警随即对李某制作了询问笔录一份,时间为2018年5月7日15时58分至2018年5月7日16时50分。在李某被询问期间,该卡于16时38分22秒在江西省上饶市某饭店再次被POS消费800元。以上四笔POS消费合计金额为131600元。之后李某于当日的17时14分29秒在农商行彭水支行某分理处存入现金100元,并办理了挂失业务。2018年5月8日,本县公安局作出立案决定书,对李某银行卡被消费一案立案侦查。目前,该案仍处于侦查过程中。李某向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出诉讼申请,要求农商行彭水支行赔偿被盗刷的全部金额共计131600元。


【调查与处理】

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认为李某通过填写银行借记卡的申请材料,经农商行彭水支行核准发卡,双方之间形成储蓄存款合同关系。该合同关系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于法无悖,故合法有效。李某作为储户将钱款存入农商行彭水支行处后,其存款所有权即转移给农商行彭水支行,李某作为借记卡的持卡人享有的是对农商行彭水支行的金钱给付债权,而非存款的所有权。虽然本案涉嫌经济犯罪,但存款人依其与银行之间订立的储蓄合同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银行由于技术漏洞而未能保证银行卡的唯一性和不可复制性,由此造成损失,银行有义务向储户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作出民事判决: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彭水支行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李某存款损失131600元。


【法律分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本案李某持有的涉案银行借记卡是否存在被制作成伪卡后消费的情况;2.若涉案借记卡被制作成伪卡进行消费,农商行彭水支行作为涉案借记卡的发卡行,应否对李某的损失承担责任。

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现根据李某的报案记录、POS消费明细,李某持有的借记卡在异地发生涉案四笔消费时,李某本人并不在交易现场,并且当时借记卡也由李某保管,所以涉案的四笔消费并不是通过该借记卡刷卡而成,而是由他人通过对李某借记卡的复制(克隆)的伪卡进行POS刷卡,因此法院认定本案所涉四笔消费均非李某本人或其授权之人所为,而是使用涉案银行卡的伪卡进行犯罪行为所引发。

关于第二个争议焦点,李某认为农商行彭水支行作为发卡行应当保障李某银行卡内的资金安全,在他人持李某借记卡的伪卡消费情况下农商行彭水支行仍进行了错误支付,而农商行彭水支行则认为本案中的四笔消费均系凭交易密码完成,且交易密码只能由李某自行掌握,本案中李某交易密码被泄露,李某应当自行承担其相应损失。首先,银行对储户存款具有安全保障的法定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六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和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商业银行办理个人储蓄存款业务,应当遵循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存款人保密的原则”可知,商业银行对储户存款具有安全保障义务。该安全保障义务具体包括为储户借记卡内的信息保密、提供安全的交易技术、设备和环境等具体内容。因此,本案中农商行彭水支行为李某提供借记卡服务,就应当确保该借记卡内的数据信息不被非法窃取并加以使用,并且农商行彭水支行作为银行借记卡的发卡行及相关技术、设备和操作平台的提供者,在其与储户的合同关系中明显占据优势地位,理应承担伪卡的识别义务。即使本案银行借记卡属于磁条卡,存在更容易被复制克隆制成伪卡的风险,但是李某作为普通持卡人,磁条卡的选择和使用并非李某能够自行单方决定,也很难识别和回避此类风险,更遑论由此产生的风险应当由李某来承担。

本案中,他人能够使用李某借记卡的伪卡通过银行交易系统进行涉案交易,说明李某持有的真正银行卡内数据信息可以被复制并存储(克隆)到其他的伪卡内,并且伪卡输入密码后还可以进行正常的交易活动,因此农商行彭水支行制发的借记卡以及交易系统存在技术缺陷,农商行彭水支行未能充分尽到对于涉案借记卡的交易安全保障义务,违反前述法律规定,导致李某造成了经济损失。其次,本案中农商行彭水支行对李某负有全面履行储蓄存款合同的合同义务。根据储蓄存款合同的性质,农商行彭水支行负有按照李某的指示,将存款按约支付给李某或者李某指定的代理人义务。

本案中,李某所持借记卡被他人伪造后进行POS消费,该行为损害了李某对农商行彭水支行享有的债权,导致李某债权减损;与此同时,农商行彭水支行未经李某同意,向李某以外的其他人履行债务,属于不当履行合同义务。李某作为农商行彭水支行借记卡的储户,在其得知所持银行借记卡发生涉案三笔非自己或者自己授权的人消费后,立即进行报案。这表明当不法侵害发生后,李某作为储户已尽到了其基本的谨慎注意义务,而农商行彭水支行作为金融机构,对于上述侵害行为的发生虽并不具有主要过错,但农商行彭水支行在接受付款指令时,未能审查此种指令是否为李某的真实意思表示即予以支付,亦具有相应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依照上述法律规定,农商行彭水支行应就其不当履行行为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再次,农商行彭水支行对他人利用伪卡进行的交易中李某密码泄露的过错负有举证责任。农商行彭水支行辩称,即使伪卡进行刷卡交易,也需要凭李某的交易密码进行,而涉案借记卡的交易密码只能由李某知晓,所以李某对泄露交易密码存在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分析认为,首先,基于李某作为普通储户相较于银行的弱势地位以及相关金融、技术信息不对称等因素,根据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由举证能力更强的农商行彭水支行对李某存在违约使用涉案借记卡的法律事实承担举证责任更为妥当。但现农商行彭水支行提供的证据难以证明李某就卡内数据信息被窃取使用及借记卡密码泄露存在过错的事实,故农商行彭水支行就此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其次,现实中利用技术手段或其他途径,未通过持卡人即获取他人银行卡密码的事例亦并不鲜见,在他人有可能未经李某即获取涉案借记卡密码的情况下,就现有证据条件尚无法认定李某具有保管不善的过错,亦不能排除整个借记卡交易系统存在密码泄露或者被破译的可能性。农商行彭水支行在没有证据证明李某存在违约或其他违约的前提下,应先行向储户赔付因银行安全系统漏洞及技术风险所造成的储户资金损失。最后,涉案借记卡章程中关于“凡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发卡银行均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的约定在本案中并不适用。从合同条款解释的角度考量,涉案借记卡章程系针对农商行彭水支行发行的真实的借记卡所拟订,其适用前提为真实借记卡的使用行为,故对该条款应采用限缩解释原则,在使用真实借记卡进行交易的前提下,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可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从合同可预见性原则考量,商业合同的约定应以当事人的合理能力范围为基础。李某作为普通民事主体,在涉案借记卡的密码保管方面,其能力范围仅限于对其自身行为予以规范,即妥善保管以防止泄露,对于他人通过其他手段获取该密码,李某并无能力予以防范;且如果此条约定适用于本案情形,则实质系将他人对李某实施的不当侵害行为视为李某本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所为,显不合理。故此条约定应仅适用于李某持真实的借记卡正常使用密码或对密码泄露负有过错的情形,对于本案所涉情形并不适用。综上,农商行彭水支行对于李某借记卡上131600元债权的减损应当承担违约赔偿责任。农商行彭水支行承担违约责任后,可依法向刑事犯罪方进行追偿。


【典型意义】

银行卡盗刷,即犯罪人利用伪造复制的银行卡进行伪卡交易,而犯罪人能够利用伪卡进行交易,表明银行发放的涉案银行卡(磁条卡)不具有唯一的可识别性和不可复制性,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同时也表明银行所认可的各种交易终端机具、交易系统不能有效识别伪卡,从而导致发生伪卡交易、卡内资金被盗刷,因此银行在借记卡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违约行为,应当赔偿持卡人因此而造成的损失。虽持卡人对其银行卡的信息密码负有保管义务,但该种保管义务应限定在合理范围内,如妥善保管不被盗取或不因自身过错泄露密码,而不应包括卡片信息、密码不被复制、窃取等,银行应举证证明持卡人存在银行卡信息密码保管不当的行为,不能因借记卡使用的频率多寡而推定持卡人未尽保管义务,同时银行作为发卡行将密码不被泄露、不被滥用这一消极事实的举证证明责任分配给持卡人也没有依据。虽银行在卡片办理、交易发生后均履行了合同约定的注意与告知义务,但该义务的履行不能免除其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后责任的承担。发卡行因第三人制作伪卡构成违约向持卡人承担违约责任,其承担违约责任后有权向第三人主张权利。



以上内容由丁嫣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丁嫣律师咨询。

丁嫣律师 合伙人律师

服务地区:全国

专业领域:房产纠纷 婚姻家庭

手  机:195-2297-5905  非接听服务时限内请: 在线短信咨询

(接听服务时间:08:00:00-23: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