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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夷山市刘某与某建筑公司及叶某某损害赔偿纠纷调解案

作者:丁嫣  更新时间 : 2020-11-23  浏览量:99

武夷山市刘某与某建筑公司及叶某某损害赔偿纠纷调解案

【检索主题词】人民调解;损害赔偿纠纷;武夷山市;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右胫平台骨折

【矛盾纠纷受理时间】2020年7月2日

【矛盾纠纷类型】损害赔偿纠纷

【案情简介】

2020年6月某日下午4,刘某受包工头叶某某雇佣,在某生活区的B2层运输砖块时,砖堆侧翻,其右脚不幸被压,造成右胫平台骨折。包工头叶某某支付完医疗费后,对于后续费用不予赔付。刘某向项目建设施工单位某建设有限公司和包工头叶某某索要人身损害赔偿,三方就赔偿金额问题产生纠纷,多次协商不成。

2020年7月某日,刘某向武夷山市某街道某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申请调解。


【调解过程】

接到申请后,调委会受理了此纠纷,并指派两名经验丰富的调解员开展调解工作。调解员认真听取了伤者刘某的陈述后,认为确认事故性质、责任主体、法律关系是案件调解的第一步,并立即前往项目工地、项目监管单位进行现场查看和调查走访。经现场查看、询问有关当事人、征询职能部门意见后,调委会排除刑事、治安案件,明确该事故确系意外事件,在进一步对案件矛盾焦点进行认真分析后,确定了调解思路和调解方案:一是明确当事人主体资格;二是确定具体赔偿数额;三是理清责任主体责任分担。

掌握案件详情后,调解员召集当事人到调委会进行“面对面”调解。但是承建项目的某建筑公司以刘某不是其员工,因而无需承担责任为由,未派员参与调解。雇佣方叶某某表示,自己已经承担了医药费,因工程款未到位,无力支付后续费用,且刘某自身也应承担部分责任。在调解员进一步调查了解中,刘某对后续治疗提出大致5万元的数额,但只有住院诊疗有关证据材料,无鉴定机构出具的伤残鉴定意见书,5万元只是根据自己的想法“估算”的数额,故对于后续诊疗残疾赔偿金无法计算。基于此,调解员引导刘某通过司法鉴定机构对其伤情进行等级认定,同时通知各方中止调解。

在中止调解期间,调解员再次前往某建筑公司,直接与负责人程某进行调解沟通,调解员一方面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等法律规定向企业释明向无建筑施工资质个人分包不符合法律规定,应对伤者承担赔偿责任。同时,调解员结合前期现场调查了解到的施工单位没有配备必须的安全网、安全帽、铁架子等设施设备,未尽到施工安全监督方面的义务等方面对企业进行告知。在调解员“摆事实、讲法律”的“攻势”下,建筑公司表示会派员积极参与案件调解。

7月某日,调委会再次召集当事各方进行调解,同时特邀社区顾问律师参与调解。基于司法鉴定机构给予刘某10级伤残的鉴定意见,刘某提出要求一次性赔偿5.3万元的调解申请。建筑公司与叶某某表示无法接受刘某的诉求,他们认为,刘某是农业户口,残疾赔偿金部分不宜参照本地上年度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且刘某自身在事故中存在不审慎的行为,应该自行承担部分责任。当事方各执一词,调解陷入僵局。

见此情景,调解员决定采取了“背靠背”的调解方式,先从调解难度较小的刘某方着手。在对刘某受伤表示慰问的同时,着重告知其提出的赔偿数额要于法有据才能获得支持;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提供劳务一方如自身有过错的也应当承担部分责任;考虑叶某某有及时救助并预先垫付医疗费的行为,请刘某在情理上对赔偿数额做些让步。刘某对此表示理解,但指出已经在市区务工近8年,并提供了某居委会《流动人口租住证明》《租房合同》,坚持要求按照城镇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随后,调解员和律师将调解重心转向某建筑公司和雇佣方叶某某,通过分析法律、列举案例等形式开展疏导工作。律师指出:在残疾赔偿金标准上,刘某已经提供城镇工作和租住证明材料,在本地区的判例上,法院一般认同参照城镇居民的赔偿标准;在责任主体和分担上,按照法律规定并结合调解员前期调查和当事人自述,可以认定,某建筑公司和实际施工人叶某某系建筑施工承包的分包关系,但是双方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都应对刘某受伤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基于刘某自身在提供劳务过程中疏忽大意,对自身损伤有一定责任,参照有关案例,建议由其承担20%责任。

在调解员和律师充分的事实调查、耐心的依法析理、有力案例阐释下,三方最终达成由某建筑公司和叶某某一次性向刘某赔偿后续治疗费3.2万元。伤者家属对调解员表示感谢和认可,雇佣方叶某某表示待刘某痊愈后,还会继续雇佣刘某,提高其家庭收入。


【调解结果】

基于法律规定,同时参照本地区案例,并充分考虑案件公平性和当事人履行能力。经调解三方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调解协议书:

1.由某建筑公司和和叶某某一次性赔付刘某人民币3.2万元(包含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营养费、后续治疗费用等,但不包括垫付的医药费)。

2.伤者刘某提供劳务人身损害调解案件就此了结。

当事各方对调解结果均表示满意。


【案例点评】

提供劳务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的调解,在建筑施工领域较为普遍,因建筑工程违法分包、安全生产疏忽、企业管理松懈,导致个人提供劳务受伤纠纷占据县、乡两级调解组织的一定调解数量。本纠纷调解中,调解员调解思路清晰、调解方法得当、法律知识掌握熟稔,对于高效调解此类纠纷带来积极作用。

一是注重事实调查。建筑施工领域法律主体比较多,情况复杂,如项目工程有建设方、施工方、实际施工方、承包人(甚至第二、三承包人),在具体案件中存在劳动关系、劳务关系、承揽等法律关系,这就需要调解员第一时间开展调查,准确明晰出纠纷责任主体,为下一步损害赔偿责任承担调解打好基础。本案中,某建筑公司最初抱着“事不关己高高挂起”态度不参加调解,但是在调解员提供充分事实证据后,积极参与调解,这是本起纠纷调解的关键。

二是注重法律释明。在此类纠纷中,依法调解是“第一要务”,对于调解员法律知识掌握程度要求较高。本案中,调解员和律师就法律及有关司法解释向当事人进行耐心细致的说明解释,是促使当事人达成调解意向的重要“武器”,同时结合本地区具体案(事)例进行以案释法,帮助当事人“快吸收”。

三是注重力量整合。当前,各地各级司法行政机关积极推动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联调等社会治理创新。此类案件中牵涉面较广、涉及单位部门多,法律规定繁多,调解员可以适当“借力”,通过邀请调解等方式,特邀职能单位人员、“两代表一委员”、律师、法律工作者等调解力量参与调解,会起到事半功倍的调解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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