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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驾驶(危险驾驶罪)法律研究——酒驾与醉驾的区别及认定标准
来源:杨晨律师
发布时间:2020-11-23
浏览量:222

201151日起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八)在危险驾驶罪中增设关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规定。2019731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2019年上半年全国法院审判执行数据,在审结的刑事案件中,危险驾驶罪首次超越盗窃罪,排在第一位。醉驾正式成为中国第一大罪。

今天,我们先来了解下饮酒后驾驶和醉酒后驾驶的区别(即酒驾和醉驾的区别)。

一、血液酒精含量区别:

酒后驾驶血液酒精含量:20毫克/100毫升以上(20mg/100ml),不满80毫克/100毫升以上(80mg/100ml);

醉酒驾驶血液酒精含量:80毫克/100毫升以上(80mg/100ml)。

《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

二、行为性质区别:

酒后驾驶属于行政违法,给予饮酒驾驶当事人行政处罚;

醉酒驾驶属于刑事犯罪,给予醉酒驾驶当事人刑事处罚。

三、处罚区别:

1.酒后驾驶

1)非运营机动车驾驶员: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
    2)营运机动车驾驶员: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三款)

2.醉酒驾驶

1)非运营机动车驾驶员: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
    2)营运机动车驾驶员: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四款)

3.无论是酒后驾驶还是醉酒驾驶,一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终身禁驾。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五款)

4.酒后驾车或者醉酒驾车重大交通事故的定义

1)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

2)交通肇事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交通肇事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五)严重超载驾驶的;(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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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杨晨
  • 执业律所:
     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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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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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101*********3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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