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燕青律师亲办案例
利用网络技术手段的法律适用及赔偿标准
来源:冯燕青律师
发布时间:2020-11-23
浏览量:267

一、经营者利用网络技术手段影响用户选择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
经营者利用网络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法的各项规定。 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或者其他方式,实施下列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

(一)未经其他经营者同意,在其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中,插入链接、强制进行目标跳转;

(二)误导、欺骗、强迫用户修改、关闭、卸载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

(三)恶意对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实施不兼容;

(四)其他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


二、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赔偿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十二条规定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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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冯燕青
  • 执业律所:
    北京中伦文德(杭州)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
    1430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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