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长孝律师亲办案例
购房人能否以装修质量问题拒绝交付
来源:马长孝律师
发布时间:2020-11-23
浏览量:272

目前市场上精装修商品房在占据很大比例,精装修房屋的质量问题在司法实践中也越来越多。

我们在接受当事人关于房屋咨询中,对于房屋装修质量的异议也非常的多。看到样板间效果的满怀期待,与实际交付装修有着非常大的落差。但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因为装修质量问题想退房并容易。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的司法解释,购房人只有以下列理由要求退房(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才可能被支持:(1)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2)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3)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除此之外的装修质量小瑕疵,只能要求开发商进行修理、更换等,如果造成损失的话可以要求进行赔偿。

我们从司法解释中可以看到,能够直接退房的条件还是非常苛刻的,只有是严重的质量问题,我们才能够考虑退房。

那么有些人可能想,既然这样,我一直拒绝开发商的交付或者直接不理会开发商的交房通知就好了呢?

其实事情并没有这么简单,购房人接到开发商的书面交房通知后,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的,并不影响交付的实现,房子的风险依然会转移到购房人。

那么如何才能保障业主利益呢?购房人在交房查验过程中,对自己认为的质量缺陷应当及时向开发商提出,并注意保留相关记录。如果仅仅是房屋质量瑕疵,在未与开发商达成一致意见时可以先保留异议接收房屋,然后再通过协商、诉讼等方式进行维权。因为虽然我们受领了有瑕疵或缺陷的房屋,但是并不影响购房人行使权利,我们依然可以向开发商主张修理、更换以及赔偿损失的责任。对于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影响正常居住的,我们在交付后也依然可以要求退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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