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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用途为商铺的,出租人是否有义务协助办理营业执照?

作者:李伟  更新时间 : 2020-11-23  浏览量:1925

案情介绍


2016年10月8日,刘某与甲公司签订《商铺租赁合同》,约定刘某从甲公司处承租1号商铺,用途为餐饮。租赁期限自2016年11月22日起至2021年8月9日,其中含免租期45日。2017年4月,刘某向甲公司邮寄书面《解除合同通知书》,载明,因为甲公司迟迟不能提供消防等相关验收手续,也因提供不出有效证件导致其无法办理营业执照,导致商铺至今未能如约营业,要求解除商铺租赁合同。甲公司于4月17日签收。刘某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解除商铺租赁合同并由甲公司赔偿装修费用等各项损失。本案争议焦点在于甲公司是否存在违约,刘某是否享有合同解除权。


裁判结果


虽然双方在合同中并未约定甲公司提供相关材料协助刘某办理营业执照的义务以及协助办理的时间,但是双方合同标的物系商铺,合同亦载明用途为从事餐饮,对此甲公司是明知的。取得营业执照,开业经营系刘某签订合同的目的,在合理期限内提供相关材料协助刘某办理营业执照属于甲公司的一项合同附随义务。关于协助办理营业执照的合理期限,双方2016年10月8日签订合同,约定自2016年11月22日起计收租金,故签订合同之后,承租方可做经营前的准备工作,包括装修、招聘工作人员、办理经营所需的手续等工作,就本案而言,合同约定的起租日期之前,都可认为是合理期间,否则刘某合同目的的实现将受到影响。


双方合同签订后,刘某多次要求甲公司提供相关材料协助其办理营业执照,但截至刘某2017年4月提起诉讼,甲公司仍未能提供办理营业执照所需的相关材料,此时已经超过承租方起租日期五个月,甲公司的行为导致刘某无法实现合同目的。刘某作为守约方,依法享有合同解除权。


法官提示


第一,如果房屋租赁用途为店铺,租赁合同中也明确约定租赁房屋的用途是餐饮等必须在房屋内办理营业执照的用途,即使在租赁合同中未约定协助办理营业执照的义务,出租方亦有义务协助承租方办理营业执照,出租方协助承租方办理营业执照的义务系出租方的附随义务。出租方违反附随义务,导致承租方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承租方享有法定解除权。第二,为避免争议和督促出租方履行义务,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办理营业执照的期限,对于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应根据合同履行情况及租赁用途、合同目的等确定合理期间。


声明:本文节选自“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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