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蓉律师亲办案例
《以案说法》一案看懂重婚罪
来源:黄蓉律师
发布时间:2020-11-21
浏览量:221

 一、案件情况

    1977年6月28日,自诉人杨某某与晏某甲登记结婚,1978年生育一子,取名晏某乙。2004年,晏某乙到辽宁大连求学后失去联系。2011年10月,被告人王某某与晏某甲认识。2012年4月,被告人王某某明知自诉人杨某某与晏某甲系婚姻存续期间,仍同意为晏某甲再生一个小孩,且以“夫妻名义”居住在本市碧鸡街道办事处猫猫菁社区碧苑山庄。2013年2月6日,被告人晏某甲与王某某在昆明市西山区人民医院生育一男孩,被告人晏某甲以丈夫的名义签字确认。


那么,王某某是否构成重婚罪呢?


二、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明知自诉人杨某某与晏某甲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仍愿为晏某甲生小孩,且以“夫妻关系”名义共同生活,被告人王某某上述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破坏我国“一夫一妻制”婚姻关系,构成重婚罪。故判决被告人王某某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案件解析

    实践中,很多触犯重婚罪的人认为自己后婚并未进行婚姻登记,不构成重婚罪。未婚的第三者也会认为自己并未进行两次结婚,不存在重婚,其实这种想法是错误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规定我们可以看出,不仅有配偶一方可以构成重婚罪,未婚的“小三”也可以构成重婚罪。其中,“有配偶而重婚”中的“有配偶”是指男子有妻,女子有夫,其夫妻关系(包括登记结婚和事实形成的夫妻关系)处于存续期间。“重婚”、“结婚”既包括骗取合法手续再次登记结婚,又包括虽未登记结婚,但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事实婚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一千零四十一条规定“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重婚罪侵害的法益正是我国婚姻家庭编规定的一夫一妻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重婚罪的最高刑期为两年,刑事追诉期限为五年。



    很多人误认为重婚罪是亲告罪,即必须由自诉人亲自到法院起诉才受理,其实这也是一个误区。只要有人报案,公安机关就可以立案侦查。重婚罪属于轻微刑事案件,被害人可以选择自诉(自行向管辖法院起诉),也可以选择公诉(向公安机关报案,由公安机关侦查后移交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最后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决)。选择自诉的优势在于被害人可以通过撤诉自主决定结束案件,缺点在于取证困难,认定难度较大。而公诉的优势在于取证主要由公安机关完成,被害人仅需向公安机关提供线索,缺点在于对案件进程没有控制权,一旦启动,即使被害人决定不再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也可能会面临刑事处罚。


    经广泛查阅案例,实践中触犯重婚罪的犯罪人一般被判处有期徒刑或拘役,同时宣告缓刑。拘役属于刑罚主刑之一,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缓刑是指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 犯罪情节较轻;(二) 有悔罪表现;(三) 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 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也就是说,犯罪人最终可能无需进监狱服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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