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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分则继承编立法研究
来源:丁嫣律师
发布时间:2020-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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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立新: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研究员


1985年制定并实施的《继承法》已经完成了它的历史使命,面对当代社会经济形势和时代特点,应当进行全面修订,从而形成一部符合时代要求和人民群众希望的我国民法分则继承编。


一、我国现行《继承法》的产生背景与存在的主要问题


我国在1949年到1984年的民事立法活动中,继承法的立法准备分为三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1958年至1965年,民事立法草案仅仅提到继承权,基本上没有规定具体的继承制度,只有在1958年《继承法(草稿)》才有关于继承制度的设想。第二个阶段是1966年到1978年,这一阶段是我国民事立法的空白期。第三个阶段,自1980年始,在历次民法草案中都规定了继承制度,篇幅基本上在28条左右,基本内容与1958年《继承法(草稿)》大体相同。

我国《继承法》制定的历史背景有以下突出特点:第一,国家开始改革开放但处于改革开放初期。 第二,初步确立了私有财产的合法性与保护制度。第三,计划经济是当时社会经济的基本形态。第四,全国公民处于普遍贫穷状态。第五,前苏联继承制度是我国继承法立法的主要参照系。

把《继承法》修订为民法分则继承编,应当着重解决的主要问题如下:1.基本的继承制度与社会经济状况对继承的需求不相适应。2.《继承法》总则规定中存在继承法原则不足、遗产范围受到严格限制和继承权及其规则的缺失的问题。3.法定继承制度存在法定继承人范围过窄、法定继承顺序过少、法定应继份残缺和丧偶儿媳和丧偶女婿的法定继承权顺位不合理的问题。4.遗嘱继承规则中存在遗嘱处分权利规定的内涵和外延相对不足、遗嘱的形式、效力的规定过于简陋、没有规定遗嘱的撤回和遗嘱行为能力不科学的问题。5.遗赠扶养协议规则不足且未规定继承协议。6.遗产处理制度存在较多缺陷。


二、民法分则继承编的指导思想和篇章结构设计


将《继承法》修订为民法分则继承编,应当根据当今社会经济形势及个人财富的变化情况,对《继承法》进行全面修改,使继承制度跟上时代发展的要求。

(一)民法分则继承编的指导思想

修订《继承法》将其作为民法分则继承编,应当遵循的指导思想是:1.继承制度与社会经济发展状况相一致原则。2.继承制度繁简与社会实际需要相一致原则。3.坚持继承制度与遗产流转规律相一致原则。 4.坚持继承法改革与婚姻家庭编等民法制度改革相一致原则。5.肃清“左”的思想与坚持民族习惯相一致原则。

(二)对民法分则继承编的总体结构和内容安排的设想

将《继承法》修订为民法分则继承编,应当首先安排好其总体逻辑结构和具体内容安排。重新建构民法分则继承编的篇章结构,应当着重讨论的问题是:第一,将法定继承放在遗嘱继承之前规定的做法是否适当。 第二,现行《继承法》的五章结构原则上可以保持。 第三,把遗赠扶养协议和继承协议统合在一起,作为新的一章规定。基于以上情况,对民法分则继承编五章的各章内容设计思路是:第一章“通则”,主要规定继承的原则、遗产范围、继承权、继承权的丧失和回复以及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赠扶养协议、继承协议效力等规定。第二章“法定继承”,规定法定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以及有关法定继承的其他规则。第三章“遗嘱继承与遗赠”,规定的是继承中的单方法律行为,对遗嘱、遗嘱继承、遗赠以及遗嘱的执行等具体规则作出规定。第四章 “继承协议与遗赠扶养协议”,将继承制度中的这两种双方法律行为规定在一起,规定具体的规则。第五章“遗产的处理”,将遗产处理的规则规定得具体、完善。上述民法分则继承编五章内容的逻辑结构是:第一章规定的是继承权和继承的一般规则,第二章规定的是法定继承规则,第三章规定的是按照单方法律行为发生的继承(遗赠)关系,第四章规定的是按照双方法律行为发生的继承(遗赠)关系,第五章规定的是遗产的处理规则。这样的体系设计,层次清楚,结构明确,制度完整,可以反映继承法律制度中的逻辑关系。


三、民法分则继承编应当着重修改的继承规则


中国法学会民法典编纂领导小组民法分则继承编课题组经过辛勤工作,已经向中国法学会提出了“民法典分则继承编建议稿”,针对《继承法》存在的上述问题,认为应当着重修改以下继承规则。

(一)通则应当对继承的一般规则进行重大修改

1.增加继承的定义“建议稿”提出的意见是:“本法所称的继承,是指按照法律规定或者遗嘱指定,将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财产,转移给其近亲属承受的法律制度。”这是对继承采狭义的概念界定,将遗赠和遗赠扶养协议排除在继承概念之外。2.增加遗产范围规定的弹性,“建议稿”采取 “列举+兜底”的方法规定遗产范围。3.增设遗产管理人制度,在继承开始后,被继承人留有有效遗嘱的,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或者遗嘱无效的,继承人应当及时举行会议推举遗产管理人。共同继承人未推选遗产管理人的,全体继承人共同行使遗产管理人的职责,但继承人中放弃继承权者不在此限。没有继承人、全部继承人放弃继承权或继承人不明时,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可以作为遗产管理人。4.明确接受和放弃继承或遗赠的规则,对继承人和受遗赠人的意思表示推定采取了相反的方向,继承人到期没有表示放弃继承的,视为接受继承;而受遗赠人到期没有做出接受或者放弃的意思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5.明确继承权丧失与回复的规则,针对《继承法》第7条关于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规定比较简陋的问题,“建议稿”制定了比较详细的规则。6.明确规定继承回复请求权,继承回复请求权包含两种情形:一是确认继承人资格的权利,继承人认为自己的继承人资格受到侵害的,有权向法院起诉,确认自己的继承人资格,以产生得以对抗任何一个以继承人的名义侵占遗产的效力;二是当遗产被他人侵占时,可以继承人的名义对遗产占有、管理、处分的人请求返还遗产。

(二)对法定继承制度作出重大改革

1.扩大法定继承人范围“建议稿”特别规定必须扩大法定继承人的范围,由现在的“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扩展到四亲等以内的直系血亲。2.扩大和改变法定继承顺序,“建议稿”对法定继承顺序进行了全面改革,改变了原来借鉴前苏联立法例的做法。首先,规定法定继承有四个顺序:第一顺序是子女及其晚辈直系血亲,以亲等近者优先;第二顺序是父母;第三顺序是兄弟姐妹及其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第四顺序是其他四亲等以内的直系血亲。其次,规定配偶无固定继承顺序,与第一顺序或者第二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共同继承,当第一顺序和第二顺序的法定继承人缺位时,配偶单独继承。3.取消丧偶儿媳、丧偶女婿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地位,确立丧偶儿媳、丧偶女婿酌分遗产的制度,规定继承人以外的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人,或者对被继承人扶养照顾较多的人,或者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应当适当分得遗产。

(三)部分改革遗嘱继承和遗赠规则

1.规定遗嘱行为能力,“建议稿”规定16周岁以上的自然人可以设立遗嘱,有遗嘱行为能力。这与我国劳动能力的法律规定相一致。“建议稿”还规定,遗嘱人立遗嘱后丧失遗嘱行为能力的,不影响其所立遗嘱的效力。2.增加法定遗嘱方式,“建议稿”增加的遗嘱方式是:第一,对现实生活中普遍存在,在司法实践中争议较大的打印遗嘱作出规定;第二,增加录像遗嘱;第三,增加密封遗嘱;第四,否定公证遗嘱效力优先原则,确定遗嘱人所立数份遗嘱内容相冲突的,以最后所立遗嘱效力优先,避免出现遗嘱人在紧急情况下修改公证遗嘱,却因无法及时通过公证程序而不能表达自己真实意愿的后果。3.规定遗赠的类型,针对《继承法》对遗赠的类型没有具体规定的问题,“建议稿”规定将遗赠分为两种类型:一是对特定遗产的遗赠,二是概括遗赠。4.承认并限制夫妻共同遗嘱,夫妻可以设立共同遗嘱。共同遗嘱的效力以配偶一方死亡前婚姻关系存续为前提。夫妻互相指定对方为继承人的遗嘱,自配偶一方死亡时生效;配偶一方撤回指定的,另一方的指定失效。夫妻可以共同指定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若无相反内容,共同遗嘱在夫妻一方生存时,对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不发生效力。5.确定遗嘱生效的时间,遗嘱自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效力;如果遗嘱所附生效条件尚未成就、所附始期尚未到来,则遗嘱自条件成就、期限到来时发生效力。遗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于遗嘱发生效力前死亡,丧失或者放弃继承权或受遗赠权且没有替补继承人、替补受遗赠人的,遗嘱相应部分不生效力,依照法定继承处理。6.明确规定特留份以限制遗嘱自由。7.设置遗嘱执行人及其职责。8.增加后位继承和替补继承。

(四)增设继承领域中双方法律行为的规则

在继承领域中,除了依照法律规定继承的法定继承和单方法律行为的遗嘱继承和遗赠之外,遗赠扶养协议和继承协议法律关系的性质都是双方法律行为,因而相互之间的差别是比较明显的,因此“建议稿”单设一章,规定遗赠扶养协议和继承协议的主要规则。

1.遗赠扶养协议,“建议稿”对这些规定作了整理,规定了“遗赠扶养协议的订立”和“遗赠扶养协议的解除”两个条文。2.继承协议,根据我国实际情况,“建议稿”首先确认前一种继承协议的效力,规定被继承人可以与继承人订立继承协议,约定被继承人死亡后,由该继承人按照继承协议约定的内容继承遗产。协议对继承人继承遗产的部分未作明确约定的,视为继承全部遗产。“建议稿”还对继承协议的订立条件、继承协议的解除、继承协议的撤销以及继承协议不得强制执行等作了规定。

(五)全面修订“遗产的处理”规则

在继承领域中,遗产处理至关重要,被继承人的遗产通过遗产处理而转化成继承人的财产转移并取得所有权。《继承法》关于遗产的处理规定得比较简陋,不能完全适应现实生活的需要,需要进行较大的补充修正。1.补充继承开始的地点。2.补充继承开始时遗产的临时管理规则。3.详细规定遗产管理人的有关规则。4.规定遗产分割前的遗产处理规则。5.增加遗产分割的规则。6.完善无人继受的遗产的处理规则。

利用编纂民法典将《继承法》修订为民法分则继承编的机会,对继承法进行一次大手术,明确继承编保护被继承人支配遗产自由的原则,明确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赠、遗赠扶养协议和继承协议的基本规则,规定好遗产分割的具体规则,保护好被继承人债权人的合法债权,保护好继承人的继承权,让被继承人在规定的继承方式中有更多的选择余地,使其自由支配遗产的意愿得到保障,调整好继承法律关系,能够使我国“形成全社会对公民财产长久受保护的良好和稳定预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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