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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建设工程律师-2017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读二十七
来源:昶兴刑事团队律师
发布时间:2020-11-20
浏览量:524

无锡建设工程律师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和最新相关法律法规,对2017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进行司法解释。下文将从通用合同条款“6.2-6.3”部分从承包人角度予以解读,并提出一些修改完善的建议。


6.2 职业健康

6.2.1 劳动保护

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安排现场施工人员的劳动和休息时间,保障劳动者的休息时间,并支付合理的报酬和费用。承包人应依法为其履行合同所雇用的人员办理必要的证件、许可、保险和注册等,承包人应督促其分包人为分包人所雇用的人员办理必要的证件、许可、保险和注册等。

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保障现场施工人员的劳动安全,并提供劳动保护,并应按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尘、降低噪声、控制有害气体和保障高温、高寒、高空作业安全等劳动保护措施。承包人雇佣人员在施工中受到伤害的,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和治疗。

承包人应按法律规定安排工作时间,保证其雇佣人员享有休息和休假的权利。因工程施工的特殊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并按法律规定给予补休或付酬。


6.2.2 生活条件

承包人应为其履行合同所雇用的人员提供必要的膳宿条件和生活环境;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预防传染病,保证施工人员的健康,并定期对施工现场、施工人员生活基地和工程进行防疫和卫生的专业检查和处理, 在远离城镇的施工场地,还应配备必要的伤病防治和急救的医务人员与医疗设施。

本条款的约定内容也是法律规定的强制性义务,承包人应严格遵守。一些地方性法规对此也有相应的规定。


6.3 环境保护

承包人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列明环境保护的具体措施。在合同履行期间,承包人应采取合理措施保护施工现场环境。对施工作业过程中可能引起的大气、水、噪音以及固体废物污染采取具体可行的防范措施。

承包人应当承担因其原因引起的环境污染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因上述环境污染引起纠纷而导致暂停施工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做好施工期间的环境保护是承包人的法定义务,也是承包人应尽的社会义务。承包人在施工时应遵守有关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控制和处理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噪声、振动和施工照明对人和环境的危害和污染的措施。对于可能引起大气、水、噪音以及固体废物污染的施工作业要提前做好具体可行的防范措施。

承包人作为污染者,应对其引起的环境污染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由此导致的暂停施工,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此产生的周边群众不满等群体事件,承包人和发包人都应高度重视,积极处理,由此发生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因此承包人在签订合同时应全面考虑环境保护可能发生的费用,因为合同一经签订,就视为承包人已经认识到了保护环境可能面临的所有风险,除非按照第11.2款“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导致承包人保护环境的费用增加,承包人不可就保护环境所发生的其他费用要求发包人进行补偿。

根据《侵权责任法》规定,环境污染侵权责任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即承包人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否则须承担环境污染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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