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全聪律师
曹全聪律师

找法网律信通认证律师

服务更有保障

  • 信誉深度认证律师
  • 签订委托协议保证服务质量
  • 收费合理标准
  • 司法部门全面监督和保障
主办律师

服务地区:宁夏-银川

专业领域:证券投资 劳动纠纷 债权债务

电话咨询请说明来自找法网

136-3958-2885

接听时间:08:00:00-23:00:00

当前位置:找法网 > 银川律师 > 律师 > 曹全聪律师 > 律师文集

抢劫罪结果加重犯如何处罚

作者:曹全聪  更新时间 : 2020-11-20  浏览量:368

  一、抢劫罪的结果加重犯

  《刑法》第263条所规定的八种情形加重处罚的就属于结果加重犯或情节加重犯。这八种加重法定刑的情节分别是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所谓“入户抢劫”是指为实施抢劫行为而进入他人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包括封闭的院落、牧民的帐篷、渔民作为家庭生活场所的渔船、为生活租用的房屋等进行抢劫的行为。

  二、结果加重犯法律依据:《刑法》

  第二百六十三条 【抢劫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三、抢劫罪的结果加重犯行为归责

   1、可归责于行为人的结果

  也就是说,加重结果应当与行为人的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如果行为人对该结果的发生既无故意,又无过失,或与行为人的行为无内在归律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因果关系的结果,就不应归责于行为人。只有可归责于行为人的结果,才能成为结果加重犯的加重结果。

  2、加重处罚的法定刑

  结果加重犯的加重结果必须是被刑法规定有加重法定刑的结果。所谓加重法定刑是指结果加重犯的法定刑至少重于基本罪的法定刑,否则,就谈不上加重。


以上内容由曹全聪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曹全聪律师咨询。

曹全聪律师 主办律师

服务地区:宁夏-银川

专业领域:证券投资 劳动纠纷 债权债务

手  机:136-3958-2885  非接听服务时限内请: 在线短信咨询

(接听服务时间:08:00:00-23: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