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要案情:刘先生的房屋是四十多年前建设的,由于在村里没有相关渠道了解房屋登记的政策,因此没有相关的登记。2010年,刘先生向登记部门申请产权登记但有关部门一直没有处理。2016年,当地遇到征地拆迁,由于刘先生的房屋还是无证的状态,拆迁安置部门遂以无证的标准给与成新价的补偿,刘先生不服该补偿方案,遂决定起诉至法院。
法律观点: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
案情分析:本案中的刘先生户口就在本村,房屋属于唯一的住宅居住了几十年,应当认定其为合法建设的房屋。案涉房屋虽然没有登记,但是并非房主刘先生的过错,一方面是在房屋建设时相关的登记规定并不完善,另一方面刘先生是已经申请了相关登记的,只是因为政府部门的原因产权证没有办下来。对房屋进行调查要考虑房屋建造的年代、建造时的相关规定以及是否存在相关部门不作为等因素来综合确定相应的安置补偿方案。本案中刘先生的自建房虽然没有合法的权属证明,但是应当符合拆迁安置补偿的标准,不应该被区别对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