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乃坚律师亲办案例
作为消费者我们必须知道的几个法律知识(一)
来源:朱乃坚律师
发布时间:2020-11-19
浏览量:765

   作为消费者我们必须知道的几个法律知识(一)


  引言:在我们日常生活中,时刻离不消费,也经常遭遇我们的权益受到侵害的现象,那作为消费者的我们不仅要知道消费者所拥有的权利,更应该懂得怎样用法律来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本律师将结合此方面的案例分几篇展开讲述,供大家学习与分享。

   一、保障安全权

  1、情再现:某中学组织学生到野生动物园秋游,校方事先向某汽车租赁公司预定了四辆大巴,并由汽车租赁公司提供司机,游园至中午,游园大巴驶入野兽区,不知什么原因,行驶在前方的大巴停车了,很久都没再发动起来,紧跟其后的大巴也只好纷纷停下来,遗憾的是,动物园的排除故障的车没有出现,后边的大巴的一名司机下车前去协助,数分钟后他的行动被6只老虎发现了,老虎扑上司机,几分钟后动物园的版马车和驯养师才感到将老虎驱散,并将受伤的司机送往医院,司机最终因伤势严重死亡,动物园在游客进入游览区有如下规定:“在车驶入游览区后,禁止停车,打开门窗,擅自下车,否则发生意外,一切责任自负。”

  2、律师说法:动物园在游园指南,车入区等多处写有“禁止停车,擅自下车”等警示语,动物园虽然确已尽到了提醒义务,但是动物园的游客实际上是享受服务的消费者,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因此游客的人身安全应从进入动物园起直至出园时止。动物园方面不能以游客进园时已警告过而对实际发生的动物伤人事件免责。但是,由于本案中司机本身对事故的发生也有一定程度的过失,动物园因此可以减轻部分责任。

  二、知悉真情权

  1、情再现:居民张某在某商场购得一台“多功能食品加工机”,回家试用后发现该产品只有一种功能,遂向商场提出退货,商场答复:“该产品说明书未就其性能做明确说明,这是商家的责任,所以顾客应向厂家索赔,商场概不负责。”后张某向当地工商部门投诉,通过工商部门工作人员的协调,商场同意退货。

  2、律师说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享有其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分,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生产厂家都应对该产品负责;且根据消法第二十四条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三、维护尊严权,自主选择权

  1、情再现:张某与刘某至某百货商场化妆品自选柜台选购化妆品,两人在此挑选使用约20分钟,因为未选中合适的化妆品想离开商场。为某品牌搞促销的王某极力劝说二人购买此商品,在二人要离开之际对二人硬拉硬扯,而且说话态度粗鲁,最终二人坚持不买。二人走到店门口时被一名营业员和一名保安住上来指控二人偷了化妆品,要求检查二人的皮包。遭到二人的拒绝。迫于无奈二人交出皮包,经检查未发现,保安进一步指出要对二人收身检查并对二人强行收身,仍未找到。二人愤然离开上场并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该商场赔礼道歉并为其恢复名誉并赔偿精神损失3000元,后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商场侵害了两人的名誉权,依法判令支持。

  2、律师说法: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接受服务的权利。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促销员王某虽未对消费者的人身财产构成损失,但已经侵害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事项有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本案中,某百货商场对张刘二人强行收身检查的行为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侵犯了消费者的人格尊严的权利,应依法承担责任。

  四、公平交易权

  1、案例再现:李某在商场购买电脑一台,使用三个月后发生故障,在“三包”有效期内经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要求与商场退货,遭到商场的拒绝,后投诉到当地消费者协会,通过调解,商场同意予以退货。

  2、律师说法 该商场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对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权的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是指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或接受服务是,有权获得质量可靠,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等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更换。



以上内容由朱乃坚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朱乃坚律师咨询。
朱乃坚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16好评数0
福建省福鼎市御景园8栋401室 市国土局对面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朱乃坚
  • 执业律所:
    福建秉坚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3509*********392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福建-宁德
  • 地  址:
    福建省福鼎市御景园8栋401室 市国土局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