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乃坚律师亲办案例
定金与订金之区别
来源:朱乃坚律师
发布时间:2020-11-19
浏览量:206

  引言:在我们日常生活当中,在交易中(无论买卖房屋还是车辆等),在签订合同时经常遭遇“定”金或“订”金,很多人认为两者没有什么区别,但实际上 “定金”和“订金”虽然只有一字之差,但其法律意义与法律后果却大相径庭。事实上,人们在现实生活中对于定金、订金犯错误理解,致使损失巨大,甚至因为一字之差,损失大几十万的教训比比皆是。现本律师结合活生生的案例,讲述两者的区别及应当注意的问题,供大家学习与分享。

  一、案情再现

  案例一、违约定金不返还:

  原告陈某在被告东XX贸易有限公司订购进口奔某牌一辆,2015年6月20日,陈某给付XX贸易有限公司定金10万元,余款在交付车辆时一次性付清,2015年8月15日XX贸易有限公司通知陈某过来提车,陈某以不想买了为由拒绝提车,认为当时只是支付订金,是预付款,并要求XX贸易有限公司返还10万元。

  经法院审判,根据车辆购销合同可以认定陈某与XX贸易有限公司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是“定”金,而不是“订”金。而被告XX贸易有限公司一直在积极履行交车义务,原告陈某却以不想买了拒绝履行合同。法院认定陈某违约在先,无权要求返还定金。陈某要求XX贸易有限公司退还定金无法律依据和事实根据,法院不予支持。

  案例二、违约定金双倍返还

  原告梁某与被告谢某双方经协商,于2014年8月10日双方通过口头协议,被告谢某将其所有的座落在福鼎市桐城某房屋(建筑面积177.90平方米),以现金出售的方式转让给原告梁某,出售价为150万元。买方原告梁某依约支付购房定金人民币15万元给被告谢某。此后,原、被告于2014年8月20日以书面的形式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再次付款80万元。之后,由于房价上张,被告认为按照原来价格亏了,于是要求原告一次性付清余款55万元后,方能协助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而原告则认为按照合同约定付完第二笔款,被告就应该配合原告办理房产过户手续。为此,双方发生纠纷,原告要求被告双倍返还定金,遭到被告的拒绝。于是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经过审理,认定被告没有按照双方《房屋买卖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违背诚信原则,已构成违约,判令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即被告应当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双倍返还原告定金人民币30万元。

  二、法律分析:定金与订金的区别

  定金是通过书面约定由一方向对方给付一定数额的货币作为合同担保,其目的在于确保各方订立合同或促使合同义务人履行义务,保障权利人的权利能够得以实现。给付定金一方如果不履行义务,无权要求另一方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如果不履行义务,需向另一方双倍返还定金,这就是“定金罚则”的基本精神。

  而订金并非专门的法律概念,没有直接的法律规定,司法实践中一般被视为预付款,如果出现违约情形,并不会发生直接被没收或需要双倍返还的法律后果,适用不了“定金罚则”,而是得根据实际情况及各方当事人的过错来让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三、律师建议

  1、在交易或签订合同时,一定要要看清预交的钱款是“定金”还是“订金,注意合同或收据里面“定”与“订”的区别,应对此有充分的理解,并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慎重行事;

  2、遵守契约精神,讲诚信,依法依约履行。

  3、一旦发生纠纷时,要充分理解两者的区别和法律上产生的后果,了解是自己还是对方是否违约,如果自己违约,则要与对方充分协商沟通,妥善处理,以便让自己损失减少到最小程度;如是对方违约,则要收集对方违约的证据,以让自己后面的协商和诉讼中更加主动有利,最大程度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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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朱乃坚
  • 执业律所:
    福建秉坚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3509*********3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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