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回顾】
婚前韩某个人有存款200万,2015年与妻子赵某结婚,由于近年来房价上涨快,2018年韩某用此200万全款购买房屋一套,登记在韩某名下。2020年5月份二人因感情不和要离婚,在分割财产时对婚后购买的房屋如何分割,二人发生争议,赵某认为该房屋在婚后购买理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韩某认为该房屋是用其婚前个人财产购买,应属于个人财产,那么该房屋是否属于个人财产呢?
【律师解答】
首先,《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即韩某婚前个人存款应属其个人财产。《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故韩某婚前个人存款不因与赵某登记结婚而发生改变,仍属韩某的个人财产。
其次,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十一条规定:“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属夫妻共同财产”,《婚姻法解释三》第五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本案中韩某用个人财产所购房屋不论是投资还是居住,该房屋本身只是一种财产形式的变化,并不能作为一种收益,不会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说有收益只能是房屋卖出后的增值部分,如果二人在离婚时该房屋已卖出,则赵某可以就该房屋的增值部分主张权利,在房屋未卖出前,该房屋所有权应属韩某所有。本案中,该房屋仍属于韩某的个人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