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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不满离婚判决杀害法官,故意杀人怎么判
来源:黄学先律师
发布时间:2020-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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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男子不满离婚判决杀害法官,故意杀人怎么判

  1994年,被告人龙建才的妻子陈某惠以龙建才婚后参赌并打骂自己、双方感情破裂为由,向陆川县人民法院沙坡人民法庭提起离婚诉讼。时任陆川县沙坡人民法庭庭长的傅明生(被害人,殁年63岁)担任一审审判长,经审理依法判决龙建才与陈某惠离婚。龙建才不服,提出上诉。

  1995年,原玉林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经二审依法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龙建才为此心生怨恨,产生报复杀害傅明生的念头,多次寻找傅明生欲报复未果。

  2017年1月下旬,龙建才购买了一把水果刀,于1月26日13时许,携刀来到陆川县沙坡镇沙坡街傅明生家中,趁傅明生不备,持刀朝傅明生头、颈部连续刺割数刀,致傅明生左、右颈动、静脉断离,大量失血而死亡。

  二、故意杀人罪怎么判

  1、犯故意杀人罪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属于情节严重的,应当判处死刑或者无期徒刑。

  如出于图财、奸淫、对正义行为进行报复、毁灭罪证、嫁祸他人、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等卑劣动机而杀人;利用烈火焚烧、长期冻饿、逐渐肢解等极端残酷的手段杀人;杀害特定对象如与之朝夕相处的亲人,著名的政治家、军事家、知名人士等,造成社会强烈震动、影响恶劣的杀人;产生诸如多人死亡,导致被害人亲人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杀人;民愤极大如犯罪人恶贯满盈,群众强烈要求处死的故意杀人;等等。

  2、犯故意杀人罪,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刑。根据司法实践,主要包括:

  (1)防卫过当的故意杀人;

  (2)义愤杀人,即被害人恶贯满盈,其行为已达到让人难以忍受的程度而其私自处死,一般是父母对于不义的儿子实施这种行为;

  (3)激情杀人,即本无任何杀人故意,但在被害人的刺激、挑逗下而失去理智,失控而将他人杀死,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其一,必须是因被害人严重过错而引起行为人的情绪强烈波动;其二,行为人在精神上受到强烈刺激,一时失去理智,丧失或减弱了自己的辨认能力和自我控制能力;其三,必须是在激愤的精神状态下当场实施。

  (4)受嘱托杀人,即基于被害人的请求、自愿而帮助其自杀;

  (5)帮助他人自杀的杀人;

  (6)生母溺婴,即出于无力抚养、顾及脸面等不太恶劣的主观动机而将亲生婴儿杀死。如果是因为重男轻女的思想作怪,发现所生的是女儿而加以溺杀的,其主观动机极为卑劣,则不能以故意杀人罪的情节较轻情况论处。

  三、法律条文

  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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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黄学先
  • 执业律所:
    北京市东元(深圳)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
    14403*********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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