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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出资设立的合伙企业离婚分割时的注意事项
来源:刘昶律师
发布时间:2020-11-18
浏览量:187

律师解读:

  夫妻共同出资设立的合伙企业,离婚分割时的注意事项。(1)如果双方都不愿继续经营而对企业财产进行分割的,应按照有关企业清算的规定进行清算并偿还债务及其他应当支付的费用后,对剩余的财产在夫妻之间按照约定或出资比例或者平均进行分割,并办理企业注销手续。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债务和支付其他费用的,还应以夫妻其他共同财产支付。(2)夫妻共同设立的企业往往是建立在牢固的信任基础上的,互信的基础会因离婚和财产分割而丧失。所以,如果夫妻一方不愿与对方一起经营,对企业进行清算也不太合适,法院一般会尊重当事人意思,根据有利于当事人利益、有利于企业经营的原则,斟酌双方当事人的经营能力和对企业的实际贡献等因素判决企业由一方所有和经营,在对企业资产进行审计、评估后按照企业净资产的一半,或者在双方以各自所有的财产出资时则按照出资比例,补偿另一方,并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手续。


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七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另一方不是该企业合伙人的,当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其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对方时,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二)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受让权的,可以对转让所得的财产进行分割;(三)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但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可以对退还的财产进行分割;(四)其他合伙人既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又不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视为全体合伙人同意转让,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合伙企业法》第二十三条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三十九条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第四十三条第一款新合伙人入伙,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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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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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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