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 理 词
审判长、审判员:
在赵xx诉潍坊xx绿化工程有限公司雇员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山东衡明律师事务所接受赵xx的委托,指派李志平律师作为其代理人,现依照法律和实施,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 原被告之间构成雇佣关系
原告赵xx经徐xx介绍到被告潍坊xx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处从事道路绿化工作,由被告支付给原告工资。此种关系明显符合雇佣关系的法律特征,徐xx的证人证言可以证实雇佣关系的存在。
二、原告的受伤事故发生在给作为雇主的被告工作过程中
2011年3月21日,被告的项目经理开车拉着原告去种树,原告在车的后斗中扶着树,因车速快风大,树木被刮倒,将原告砸下车,造成受伤。原告没有一点过错,相反是因为被告项目经理不顾安全操作规程,让原告等人坐在货车后斗中(违规指令),造成原告受伤,。本事实,由在场证人赵甲、赵乙予以证实。
三、原告因雇佣工作受伤住院,造成损失
原告的损失有:医疗费:607元,伤残赔偿金:27960元(农村标准),误工费:3878.4元,护理费:3785元(儿子、儿媳护理),后续治疗费:8000元,后续护理费:975元(儿子),交通费:400元,精神损害赔偿5000元,伙食补助费:174元,营养费:1500元,鉴定费:1188元,复印费:50元。
上述损失有原告户口本、身份证,潍坊西城医院住院病历、门诊病历、住院发票,潍坊医学院附属医院司法鉴定意见书,护理人员误工证明、工资表等证据予以证明。
四、综上,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请求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以上意见,请合议庭予以参考。
山东衡明律师事务所
李志平
本案重点:
重点一:如何证明原被告之间构成雇佣关系
重点二:如何证明原告的受伤事故发生在给作为雇主的被告工作过程中,过错大小如何确定?
重点三:原告损失如何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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