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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中的经济补偿与赔偿金之间的关系
来源:乔建勋律师
发布时间:2020-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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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劳动合同法》作为我国重要的一部法律之一,它主要调整企业与劳动者之间的关系,对于企业与劳动者之间发生的各种纠纷,《劳动合同法》基本作出了相关规定,这也使得在劳动纠纷中法律适用时《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要相交于《劳动法》要广泛的原因。《劳动合同法》中对于经济补偿以及赔偿金都作出了相关的规定,本文对于经济补偿以及赔偿金的相关法律依据以及各个适用的情形均作出了相应的列举,希望能够帮助阅读者梳理经济补偿以及赔偿金之间的关系,能够对阅读者理解《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作出贡献。

《劳动合同法》中对于经济补偿的相关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其中,《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的,其隐含条件为合同并未到期,若到期则应适用本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情形并且提出方必须为用人单位;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是劳动者可解除合同的六种情形,即,用人单位未按合同约定、未及时支付报酬、未为劳动者依法缴纳保险、由于用人单位的制度违法而损害劳动者权益的、用人单位违反劳动者意志订立合同的、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并且该条还规定,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致使劳动者人身安全受到威胁的,劳动者可不通知用人单位立即解除合同。以上情形用人单位均须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中规定为用人单位解除合同的三种情形:劳动者患病治疗期过后仍不能正常工作的、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且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合同签订时依据的情形发生重大变更且双方协商后仍不能达成一致的。以上情形用人单位除要支付经济补偿外还要求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劳动者或支付一个月工资

第四十一条第一项为企业依破产法重整,除须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充外,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要优先录用原劳动者。第四十四条第一项为劳动合同终止,并且出现用人单位提出高于或持平之前待遇而劳动者不想继续工作的情形时,用人单位无须支付经济补偿。第四十四条第四项和第五项分别为用人单位宣告破产以及用人单位法定倒闭或解散的,须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中对于赔偿金的相关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本条中,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合同而用人单位须支付赔偿金要建立在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解除劳动合同为前提

经济补偿以及赔偿金的支付标准

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所依据为《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赔偿金:《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即赔偿金数额为以经济补偿算法为基础的二倍。

赔偿金与经济补偿能否同时主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故同时主张赔偿金与经济补偿的无法均得到支持,只能择其一

综上,赔偿金是由于用人单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对劳动者进行的赔偿义务,其具有惩罚性性质。而经济补偿是本法所列举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的一种补偿性手段。

结语:本文主要是以各个法律条文作出基础进行阐述,并未通过故事的形式进行说明,其目的就在于希望阅读者能够更加直观的理解经济补偿与赔偿金之间的关系以及如何适用的问题,生活是丰富多彩的,一个故事能否同时说明这些问题是本作者主要的顾虑,有时一个故事仅能说明法条适用的一种或几种情形,而无法尽到穷举,这样在阅读者真正遇到相关问题时并未得到有效的解决方案,故经过多方面思考以后还是决定放弃以故事的方式进行叙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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