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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事诉讼法理论中证据有哪些不同分类

作者:林上乾  更新时间 : 2020-11-17  浏览量:254

  一、我国刑事诉讼法理论中证据有哪些不同分类

  (1)根据证据的来源出处不同,可以分为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

  (2)根据证据的证明作用,是肯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了犯罪,还是否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了犯罪,可以分为有罪证据与无罪证据;

  (3)根据证据事实形成的方法、表现形式、存在状况、提供方式等,可以分为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

  二、我国刑法立法的目的是什么

  1、刑法第1条明确规定了制定刑法的目的,即:“为了惩罚犯罪,保护人民,根据宪法,结合我国同犯罪作斗争的具体经验及实际情况,制定本法。”根据该规定,刑法制定的目的在于惩罚犯罪,保护人民。这是由我国刑法的性质决定的,与刑法的任务一致。

  2、刑法的真正目的是为了遏制国家刑罚权的滥用,或者说是为了公正的惩罚犯罪。“刑法确定的诸如罪刑法定、罪刑相适应、犯罪构成、刑罚幅度、追诉时效等一系列的原则与制度,其实是在静态上对国家权力的限制。而刑事诉讼的最大功能,就是从动态的角度为国家剥夺公民的基本权益施加了一系列程序方面的限制。”

  3、刑法的目的是为了公正的实现国家刑罚权。刑法规定的一系列制度:罪刑法定、罪刑相适应、犯罪构成、追诉时效,它们实际上限制了刑事法律打击犯罪的功能力。刑事法律的目的并不全是为了惩罚犯罪,而是为了公正的实现国家刑罚权。“这些程序(刑事诉讼程序)设计旨在保证被告人与国家追诉机构一起,成为诉讼的主体,而不是消极的等待国家处理、目的在于为个人与国家追诉机构进行理性的对抗提供平等的机会和基本的保障。”

  三、刑事诉讼法的制作依据是什么

  为了真正保障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依法办案,以达到确保刑法的施行,从而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惩治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的根本目的,必须制定一部内容详尽和明确的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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