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关于建立派出所和刑警队办理刑事案件工作机制的意见》等法律规定,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的控告,到犯罪发生地的公安机关报案,派出所、刑警队都应当受理,制作笔录、对提供的证据材料应当登记,制作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制作受案登记表和受案回执,并将受案回执交控告人。
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对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以内送达控告人。
控告人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七日以内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
控告人对不予立案的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
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
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或者立案理由成立的,应当在十日以内将不立案或者立案的依据和理由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行政执法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