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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书

作者:蒋胜利  更新时间 : 2020-11-16  浏览量:871

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书 

申请人:蒋胜利四川红彤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事项:对**涉嫌诈骗、偷越国(边)境罪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

事实和理由:

**涉嫌诈骗、偷越国(边)境罪一案,已于2019727被羁押于**市第二看守所,于201981日被**县公安局拘留。后经批准,于2019年8月30日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县看守所

申请人系**的辩护律师,现受伍**母亲汪**的请求,结合**涉嫌犯罪事实、主观恶性、悔罪表现、案件进展情况和有无再危害社会的危险等因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等规定,特为**提出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申请人认为对**没有羁押的必要性,理由如下,希望院采纳。

1、该案自侦查机关移送贵院审查起诉后,伍**母亲汪**即表示愿意为伍**提供担保,申请贵院对伍**取保候审。

从案件进展情况来看,**归案至今已经被限制人身自由已有个多月的时间,侦查机关对犯罪嫌疑人的取证工作早已完成,贵院也向他核实了相关证据及案件事实,据申请人最近去会见**得知,办案机关已经一个月都没有来提审过她了,所以案件基本事实已经相对固定,且**也愿意继续配合调查**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会影响到案件事实的查明根据《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第十七条  经羁押必要性审查,发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办案机关提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四)案件事实基本查清,证据已经收集固定,符合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条件的。之规定,建议变更强制措施

2、伍**在该共同犯罪的中的作用较小,属于从属地位。其所符合《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二款:共同犯罪中的从犯或者胁从犯。符合可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条件。

3.**的认罪态度及其之前的行为表现来看,无再危害社会的危险性。**已经认罪悔罪,且该次犯罪也系初犯,符合《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经羁押必要性审查,发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具有悔罪表现,不予羁押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可以向办案机关提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 (二)共同犯罪中的从犯或者胁从犯;(五)主观恶性较小的初犯;之规定。 

综上,望贵院综合考虑犯罪嫌疑人**的实际情况,依法启动对**的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特此申请贵院对犯罪嫌疑人**涉嫌诈骗、偷越国(边)境一案向办案机关**县公安局提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恳请贵院予以批准。谢谢!

此致

**县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四川红彤律师事务所

                       蒋胜利律师            

 二〇二〇年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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