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书
作者:蒋胜利 更新时间 : 2020-11-16 浏览量:871
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书
申请人:蒋胜利,四川红彤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事项:对伍**涉嫌诈骗、偷越国(边)境罪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
事实和理由:
伍**涉嫌诈骗、偷越国(边)境罪一案,已于2019年7月27日被羁押于**市第二看守所,于2019年8月1日被**县公安局拘留。后经贵院批准,于2019年8月30日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县看守所。
申请人系伍**的辩护律师,现受伍**母亲汪**的请求,结合伍**涉嫌犯罪事实、主观恶性、悔罪表现、案件进展情况和有无再危害社会的危险等因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等规定,特为伍**提出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申请人认为对伍**没有羁押的必要性,理由如下,希望贵院采纳。
1、该案自侦查机关移送贵院审查起诉后,伍**母亲汪**即表示愿意为伍**提供担保,申请贵院对伍**取保候审。
从案件进展情况来看,伍**归案至今已经被限制人身自由已有五个多月的时间,侦查机关对犯罪嫌疑人的取证工作早已完成,贵院也向他核实了相关证据及案件事实,据申请人最近去会见伍**得知,办案机关已经一个月都没有来提审过她了,所以案件基本事实已经相对固定,且伍**也愿意继续配合调查,对伍**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会影响到案件事实的查明。根据《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第十七条 经羁押必要性审查,发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办案机关提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四)案件事实基本查清,证据已经收集固定,符合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条件的。”之规定,建议变更强制措施。
2、伍**在该共同犯罪的中的作用较小,属于从属地位。其所符合《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二款:共同犯罪中的从犯或者胁从犯。符合可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条件。
3.从伍**的认罪态度及其之前的行为表现来看,无再危害社会的危险性。伍**已经认罪悔罪,且该次犯罪也系初犯,符合《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经羁押必要性审查,发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具有悔罪表现,不予羁押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可以向办案机关提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 (二)共同犯罪中的从犯或者胁从犯;(五)主观恶性较小的初犯;”之规定。
综上,望贵院综合考虑犯罪嫌疑人伍**的实际情况,依法启动对伍**的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特此申请贵院对犯罪嫌疑人伍**涉嫌诈骗、偷越国(边)境罪一案向办案机关**县公安局提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恳请贵院予以批准。谢谢!
此致
**县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四川红彤律师事务所
蒋胜利律师
二〇二〇年一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