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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2012版仲裁新规简析
来源:李新立律师
发布时间:2012-05-12
浏览量:2778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仲裁院)作为中国最知名的涉外仲裁机构于2012年2月3日通过了新版的仲裁规则,新规将于今年5月1日起施行。相较现行的2005年版规则,新规则进行了较大幅度的修改。仲裁委官方表示,本次修订是顺应国际仲裁的最新发展以及中国国内相关法律的最新修订,是适应市场需求以及当事人的实际需要而做出的最新调整。

律师意见:新规则有不少规定值得特别关注,比如:

(一) 尊重仲裁协议适用法的意思自治

 

新规第五条第(三)款规定,仲裁协议的适用法对仲裁协议的形式及效力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点评:仲裁协议可以是单独的协议,也可以是协议的一部分,该部分内容具有独立性、可分割性。根据新规,缔约方对仲裁协议本身适用法律的约定也是被仲裁机构认可的。

(二) 新增合并仲裁的规定 

新规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经一方当事人请求并经其他各方当事人同意,或仲裁委员会认为必要并经各方当事人同意,仲裁委员会可以决定将根据本规则进行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仲裁案件合并为一个仲裁案件,进行审理。

点评:合并仲裁有利于一揽子解决当事方的争议,减少讼累。

(三) 规定仲裁庭可以决定采取临时措施

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经一方当事人请求,仲裁庭依据所适用的法律可以决定采取其认为必要或适当的临时措施,并有权决定请求临时措施的一方提供适当的担保。仲裁庭采取临时措施的决定,可以程序令或中间裁决的方式作出。
点评:很多普通法系国家的法律有关于“止付令”“禁止令”等临时措施的规定,如果仲裁事项适用英国法、美国法等国家法律,则当事人可以向仲裁庭申请采取临时措施。目前在中国还没有类似的法律规定。新规增加这一条显然是面向其他国家的法律规定,以与国际接轨。

(四) 增加实体适用法的规定

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对于案件实体适用法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或其约定与法律强制性规定相抵触的,由仲裁庭决定案件实体的法律适用。

点评:现行仲裁规则虽然没有规定这一点,但仲裁实践中是这样操作的,本次则是进行明确。

(五) 规定人民币200万元以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

第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凡争议金额不超过人民币200万元,或争议金额超过人民币200万元,但经一方当事人书面申请并征得另一方当事人书面同意的,适用简易程序。

点评:现行规定的金额限度为50万元,而新规大大提高了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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