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艳艳律师亲办案例
没有亲子关系,被欺骗抚养小孩怎么办
来源:姚艳艳律师
发布时间:2020-11-13
浏览量:380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女方明知所生子女并非男方亲生子女,但隐瞒该情况,导致男方误认为该子女是自己亲生子女,故对该子女履行抚养义务的,为欺诈性抚养。男方受欺骗抚养非亲生子女的,可向另一方追索已经支付的抚养费,并要求另一方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

典型案例

案号:(2017)沪0104民初25970

原告:秦某甲

被告:仇某

    原被告与20042月登记结婚,被告20045月生育一子秦某乙,原被告2006年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约定:秦某乙由仇某抚养,秦某甲每月支付秦某乙生活费1000元,秦某乙的教育费、医疗费由秦某甲和仇某各承担50%,直至孩子大学毕业。系争房屋由仇某和秦某乙共同居住使用,秦某乙18岁时该房屋承租人变更为秦某乙,婚后所欠债务6.5万元由秦某甲清偿。2004年,仇某与案外人签署房屋买卖合同,仇某以12.6万元的价款将系争房屋产权买下,并登记在仇某名下。庭审中双方共同确认房屋目前市场价为100万元。后秦某甲认为秦某乙并非其亲生,仇某隐瞒了秦某甲并未秦某乙亲生的事实,仇某的行为构成欺诈,遂起诉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要求仇某给付其系争房屋折价款50万元,返还抚养费25万元,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

裁判结果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经过秦某甲申请,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秦某甲与亲某乙之间是否具有亲子关系进行了鉴定,司法鉴定机构认为:根据现有资料和DNA分析结果,排除秦某甲是秦某乙的生物学父亲。法院遂判决:一、系争房屋由仇某居住使用,仇某支付秦某甲上述房屋补偿款40万元;仇某返还秦某甲抚养费15万元;三、仇某支付秦某甲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女方明知所生子女并非男方亲生子女,但隐瞒该情况,导致男方误认为该子女是自己亲生子女,故对该子女履行抚养义务的,为欺诈性抚养。男方受欺骗抚养非亲生子女的,可向另一方追索已经支付的抚养费,并要求另一方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

典型案例

案号:(2017)沪0104民初25970

原告:秦某甲

被告:仇某

原被告与20042月登记结婚,被告20045月生育一子秦某乙,原被告2006年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约定:秦某乙由仇某抚养,秦某甲每月支付秦某乙生活费1000元,秦某乙的教育费、医疗费由秦某甲和仇某各承担50%,直至孩子大学毕业。系争房屋由仇某和秦某乙共同居住使用,秦某乙18岁时该房屋承租人变更为秦某乙,婚后所欠债务6.5万元由秦某甲清偿。2004年,仇某与案外人签署房屋买卖合同,仇某以12.6万元的价款将系争房屋产权买下,并登记在仇某名下。庭审中双方共同确认房屋目前市场价为100万元。后秦某甲认为秦某乙并非其亲生,仇某隐瞒了秦某甲并未秦某乙亲生的事实,仇某的行为构成欺诈,遂起诉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要求仇某给付其系争房屋折价款50万元,返还抚养费25万元,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

裁判结果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经过秦某甲申请,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秦某甲与亲某乙之间是否具有亲子关系进行了鉴定,司法鉴定机构认为:根据现有资料和DNA分析结果,排除秦某甲是秦某乙的生物学父亲。法院遂判决:一、系争房屋由仇某居住使用,仇某支付秦某甲上述房屋补偿款40万元;仇某返还秦某甲抚养费15万元;三、仇某支付秦某甲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女方明知所生子女并非男方亲生子女,但隐瞒该情况,导致男方误认为该子女是自己亲生子女,故对该子女履行抚养义务的,为欺诈性抚养。男方受欺骗抚养非亲生子女的,可向另一方追索已经支付的抚养费,并要求另一方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

典型案例

案号:(2017)沪0104民初25970

原告:秦某甲

被告:仇某

原被告与20042月登记结婚,被告20045月生育一子秦某乙,原被告2006年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约定:秦某乙由仇某抚养,秦某甲每月支付秦某乙生活费1000元,秦某乙的教育费、医疗费由秦某甲和仇某各承担50%,直至孩子大学毕业。系争房屋由仇某和秦某乙共同居住使用,秦某乙18岁时该房屋承租人变更为秦某乙,婚后所欠债务6.5万元由秦某甲清偿。2004年,仇某与案外人签署房屋买卖合同,仇某以12.6万元的价款将系争房屋产权买下,并登记在仇某名下。庭审中双方共同确认房屋目前市场价为100万元。后秦某甲认为秦某乙并非其亲生,仇某隐瞒了秦某甲并未秦某乙亲生的事实,仇某的行为构成欺诈,遂起诉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要求仇某给付其系争房屋折价款50万元,返还抚养费25万元,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

裁判结果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经过秦某甲申请,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秦某甲与亲某乙之间是否具有亲子关系进行了鉴定,司法鉴定机构认为:根据现有资料和DNA分析结果,排除秦某甲是秦某乙的生物学父亲。法院遂判决:一、系争房屋由仇某居住使用,仇某支付秦某甲上述房屋补偿款40万元;仇某返还秦某甲抚养费15万元;三、仇某支付秦某甲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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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姚艳艳
  • 执业律所:
    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
    13101*********6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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