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高级合伙人律师 -

  • 已帮助661人
  • 12201*********476
  • 156-9950-0000
  • 吉林衡丰律师事务所
  • 吉林省长春净月区生态大街2345号华荣泰时代cosmo.B座.
快速咨询
郭铸满律师微信二维码

微信扫一扫关注郭铸满律师

证人可以是单位吗

来源:找法网  更新时间:2020-11-13 13:59  浏览量:282

  一、证人可以是单位吗

  证人,即知道案件情况并提供证言的人。

  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即是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对证人的范围作了规定和规范,民事诉讼中个人、单位均可以证人身份出庭作证。

  在我国,刑事案件中只接受自然人(公民)作为证人,不接受单位作为证人,即单位不能以单位名义提供证人证言。


二、证人具有哪些基本特征呢

  (一)证人必须了解案件情况。知道案件情况是证人的一个基本特征,也是成为证人的必备条件。证人对案件事实的了解,是在案件事实的发生过程中或发生之后形成的,在诉讼中,证人把在此之前形成的记忆通过语言文字再现出来,成为证人证言。

  (二)证人作证的义务性。出庭作证是证人的义务,对于证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证言,除非有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才得以拒绝。

  (三)强制性。证人在作证时应当如实提供证言,如果作伪证或隐匿罪证,要负法律责任。

  三、证人有法律保护吗

  1、依法保障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2、打击报复证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八条规定,对证人进行打击报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上内容由郭铸满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郭铸满律师咨询。

郭铸满

专业领域:刑事案件

咨询电话:156-9950-0000

接听服务时间:08:30:00-19:00:00

在线咨询 非接听服务时限内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