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晓雷律师亲办案例
公司增资情形下新投资人的股东资格认定
来源:刘晓雷律师
发布时间:2020-11-13
浏览量:454

公司发展到一定规模,会进行增资。公司增资是指公司基于筹集资金,扩大经营等目的,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增加公司资本的行为。公司增资一般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原有股东进行增资;另一种是吸收新的股东进行出资。公司增资扩股情形下新投资人的股东资格认定需注意以下问题:


1、公司增资程序应符合法定要求

1)股东会决议通过增资。

根据《公司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公司增资应召开股东会,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公司增资的决议,这是公司增资最重要的法定程序。
公司增资涉及原股东切身利益,并且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原股东是享有优先认缴权的,即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因此在吸收新股东时,一般会在股东会决议中写明原股东放弃优先认缴权。
2)公司应将新股东纳入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并签发出资证明书。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公司章程应载明“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等事项;
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一、三十二条的规定,公司应向新的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纳入股东名册。
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出资证明书等材料是新投资人在公司内部取得股东资格的依据,是新股东取得股东资格的重要条件。
3)公司依法办理公司注册资本和股东变更登记手续。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新投资人被登记于工商登记材料之中,其股东资格取得对外公示的效力,新投资人的股东资格得到社会承认。
以上是公司增资过程中应履行的法定程序,这是获得股东资格的前提;但是公司履行了法定程序并不意味着新投资人就当然取得了股东资格。根据我国现有的案例判例等,在公司内部的股东确认中还要以实质要件为准。
2、新投资人实质上享有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享有相应的权利,如决策权、知情权、收益权等;股东履行相应的义务,如出资义务等。


新投资人实质上享有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是股东资格认定的重要条件。如新投资人已经经过法定增资程序但从未行使股东权利,则需要注意区分该投资人是否属于公司法定义的名义股东。根据《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前款规定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由此可见,在公司内部确认股东资格案件中,实质上享有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是股东资格认定的重要条件。
但须注意的是并不是所有对内行使股东权利的投资人都会被认定为股东,还应结合法定增资程序来进行认定。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2013)鄂民监三再终字第28号《民事判决书》中,明确认定:“实际享有股东权利不是认定股东资格的条件,但可以作为认定股东资格的佐证材料”。由此可见,获得股东资格可以享有股东权利的,但享有股东权利不能倒推其享有股东资格。






以上内容由刘晓雷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刘晓雷律师咨询。
刘晓雷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1235好评数11
  • 咨询解答快
北京市岳成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刘晓雷
  • 执业律所:
    北京市岳成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3101*********841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上海-上海
  • 地  址:
    北京市岳成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