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雅萍律师亲办案例
民事诉讼中当事人的举证责任
来源:董雅萍律师
发布时间:2020-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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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事诉讼活动中,代理人与当事人沟通案情,以及材料分析、搜集证据、拟定诉状等前期工作效果至关重要,作为案件代理人必须向当事人释明举证责任的重要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规定,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上述法条结合民诉法解释的相关释意,充分说明当事人对于自己的诉讼请求必须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案件事实,如在作出判决前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将承担不利后果。当事人应当就案件事实作真实、完整的陈述。如果对案件事实陈述不清或陈述内容前后不一致,且没有正当理由,有可能不能实现诉讼目的。当事人与代理律师之间应该是相互信任的关系,不应该隐瞒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信息,这样才有利于律师分析、解决问题,从而顺利推动案件进程,实现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最大化。

       近年来有关虚假诉讼案件频发,尤其在民间借贷领域已经修订新规以应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第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严格审查借贷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交付方式、款项流向以及借贷双方的关系、经济状况等事实,综合判断是否属于虚假民事诉讼。其中第(五)款阐明了当事人遗漏或隐瞒案件事实,致使在法庭陈述的案件事实不清或陈述前后矛盾,有可能被认定为虚假诉讼,值得引起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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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董雅萍
  • 执业律所:
    湖北维思德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4201*********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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