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中,阿森认为该款项为章阿姨对其的赠与,相当于聘礼,主张不予归还。一审法院以章阿姨与阿森存在民间借贷合意证据不足为由,驳回了章阿姨的诉讼请求。
二、法院审理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双方对于阿森收到章阿姨转账的8万元无异议,但关于交付理由各执一词,章阿姨认为是借款,阿森认为是赠与,故本案争议焦点为系争款项究竟属于借款还是赠与。在出借人一方没有明确表示出资系赠与的情况下,借款人应承担款项系赠与的举证责任。款项交付时小雨与阿森处于谈婚论嫁阶段,未出具借条,也符合一般生活常理,再结合婚房产权登记在阿森个人名下,离婚协议中也未对该房产进行分割等事实,认定章阿姨已就款项性质为借款完成初步举证责任。现阿森抗辩认为系争款项为章阿姨对其的赠与,相当于聘礼,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章阿姨具有赠与的意思表示,该抗辩不能成立。因此,阿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归还章阿姨本金8万元及相应利息。
三、法官说法
在父母资助案件中,考虑到双方关系特殊及中国的人情常理,父母未要求子女出具借条为常理所默认,父母方提供了转账凭证证明款项交付,且其子女一方认可借款,则父母一方已完成了初步的证明责任。非己方子女主张系赠与的,应当提供证据证明,无法举证的,则应承担举证不利后果。
本案中,章阿姨在女儿婚前转账大笔钱款给阿森,阿森的婚房登记在自己个人名下,属其婚前财产。已退休的章阿姨将自己本应用于养老的有限金钱,赠送给当时尚与其没有亲缘关系的阿森而非自己女儿的可能性微乎其微,反而是考虑到年轻人结婚压力给予准女婿临时性资金出借,助其度过经济困窘期更符合社会常理。从社会公序良俗的角度来讲,虽然子女购房、成家,父母给予资助也属正常,但不能将父母的资助理所当然的认定为赠与,这种坐享其成的想法,亦为法律所不能支持。
基于双方当事人的特殊关系,在涉家事纠纷借贷案件中应当考虑司法活动的社会引导功能,即通过司法活动对社会价值进行选择,引导社会公众合理行为,实现社会的有效控制。体现在个案定性中,应当考虑婚嫁习俗,权衡双方利弊,准确理解法律规定,避免机械化分配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