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要案情:杨先生在村里宅基地上已经有一座房屋,由于家中经济条件变好,遂又在村里的耕地上建设了一栋两层的小楼,里面的装修家具等也都价值不菲。2018年,乡镇政府发现了这个违建房屋,于是向杨先生下达了限期责令自行拆除的通知书,在通知的期限到了之后,乡镇政府与当地城管部门工作人员对房屋进行了强拆,由于事发突然,且强拆人员没有将屋内的财物进行清点搬出,对杨先生的个人财产造成了重大的损失。
法律观点:行政机关执法应当程序合法,纠正违法行为也应当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履行职责。对违建的房屋应当进行拆除,但是在强拆之前应当履行相应的告知义务,对房内的物品应当清点搬离,妥善保管。否则造成合法财产的损失应当进行相应的赔偿补偿。
案情分析:在本案中,由于政府部门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造成杨先生的损失,特别是屋内的财产,家具家电等损毁,应当由行政机关进行赔偿。值得注意的是,在实践中可能会有无法证明自己屋内财物的行为,因此被拆迁人应当及时做好相关的取证工作,避免因为没办法证明财物的存在而造成损失无从弥补。在经过审理之后,法院确认了镇政府强拆的行为违法,对杨先生的损失进行了认定之后判决政府进行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