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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注销不当,股东有限责任成空
来源:郭天喜律师
发布时间:2020-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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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有限责任是公司制度的重要基石之一和公司制度的灵魂。这也是公司制度区别于其它企业组织形式的重要特征。

《公司法》第3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根据公司法第三条规定,首先,公司责任无限。这点与其它企业组织形式无异。公司作为商事主体,需要穷尽法人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自不待言。最为重要的是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也就是说,即使公司经营亏损,乃至破产,股东认缴的出资赔干亏净了事。股东无需在认缴的出资额以外,再拿钱填补公司财务亏空。

任何好的制度都不是无条件的,避免被“恶”人拿来作为为非作恶的护身符。同样 ,股东有限责任也是有条件的。就拿公司注销来讲,公司经营期满或者股东决议解散情况下,有限谨慎公告债权人和清算以后,再行注销,不建议盲目简化注销程序。

公司对外负有债务时,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不依法进行清算,直接把公司注销了事,可能造成公司注销后主体资格消亡,债务还在。违反《公司法》第183条规定,不进行清算径行注销公司,根据《公司法解释二》第20条规定,股东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偿还责任。这就导致股东有限责任落空。

一、公司出现《公司法》第183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形,应当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这是公司法定的清算事项。有限责任公司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清算组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确定清算组成员。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依法指定清算组成员进行清算。

二、清算组的职权是进行公司退出的清理工作。

《公司法》第184条规定,清算组履行下列职权:1、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2、通知和公告债权人;3、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解业务;4、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5、清理债权债务;6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生育财产;7、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

从该条规定可见一旦不经清算就注销公司,将会遗留大量问题悬而未决。这让很多法律关系处于不确定状态。

三、债权人申报债权程序不能少。

《公司法》第185条规定,清算组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用通知和公告方式通知公司债权人知晓公司清算注销事由,尽快清结债权债务。

接到清算组通知的债权人,在接到通知后30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没有接到通知的债权人,在公告日起 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同时,提供债权证明材料,由清算组进行登记。公告期间只记录债务按,不进行实际清偿。

四、清算程序。

1、清算组制定清算方案,由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2、公司财产分配和清偿顺序: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剩余财产由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按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3、清算期间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4、公司财产未按照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五、破产申请。

《公司法》第187条规定,清算组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以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应当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人民法院。

六、公司注销。

《公司法》第188条规定,公司清算结束以后,清算组制定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公司注销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七、清算组的责任与义务。

     清算组不得受贿,不得谋求其它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八、清算和破产是股东与公司债务切割的最后行动。

公司退出市场前的清算和破产,是消灭公司商事主体和企业法人资格的法律行动。只要公司没有完成合法注销,股东都要对公司负责。与公司经营一样,股东在清算和破产程序之后是坚守了股东有限责任,还是突破了股东有限责任,承担了理论上的无限责任,都要看公司也没有履行合法的退出机制中的义务。

九、股东有限责任落空。

《公司法解释二》第20条第一款规定,公司解散应当在依法清算完毕后,申请注销登记。公司未经清算就办理注销登记,即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都不存在,无法成立清算组,也没有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对清算组作出的清算报告进行确认。隔过去的程序,就补不上来了。

一旦债权人主张有限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民事责任,法院会依法支持。这就变相突破了股东有限责任,撕毁了股东的护身符。

十、股东不要未经清算在注销登记时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公司法解释二》第20条第一款规定,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股东或者第三人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债权人主张该股东或者第三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建议,无论公司也没有债务,都要履行公告债权人程序和清算程序。除非公司根本没有经营。但凡公司有经营活动,难保哪项经营业务不定时出现纷争。在公司注销前出现纷争并不可怕,就怕在公司不当注销以后出现仲裁或者诉讼,导致股东承担公司债务的情形出现。

公司制度最大魅力是股东有限责任。股东有限责任的落空,让公司制这一现代企业制度丧失了股东的保护盔甲,让股东承担公司的责任,成为理论上的无限责任。这就让股东成立公司与做个体户承担的责任没有多大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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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郭天喜
  • 执业律所:
    北京京师(天津)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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