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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某涉嫌运输毒品一案辩护词
来源:郭磊律师
发布时间:2020-11-09
浏览量:238

曾某涉嫌运输毒品一案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国家公诉人:

云南大韬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曾某之父亲曾某某的委托,并指派我担任其一审辩护人,通过查阅本案卷宗、会见被告人,并参加今天的庭审,对本案案情有了全面的了解。现结合本案的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发表如下辩护意见,恳请法庭予以采纳:

一、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曾某非法运输毒品的犯罪事实及定性为运输毒品罪没有异议,同时认可《认罪认罚具结书》中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

二、被告人曾某具有以下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

(一)被告人曾某具有自首情节。

根据证据卷内2-4页《抓获经过》中办案警官的描述,以及7-8页《当场盘问笔录》记录的内容可知,本案被告人曾某在民警未发觉其犯罪行为,对其进行盘问时即主动交待了自己受雇运输毒品的罪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的规定,本案中被告人曾某的行为构成“在司法机关未确定犯罪嫌疑人,尚在一般性排查询问时主动交代自己罪行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被告人的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施修订后的《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的通知(2017)》第三条第4款中规定的应当认定为自首的情节。

(二)被告人曾某是受人雇佣运输毒品,起从属、协助作用,为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本案中,曾某是为了2万元报酬,受“二哥”雇佣,将毒品从景洪运输到墨江的过程中,被盘问时主动交待了犯罪行为。在整个毒品犯罪过程中,其是受“二哥”指使、雇佣参与犯罪,实施单纯的运输毒品罪行为,没有实施运输行为之外的其他任何犯罪行为。曾某既不是毒品的所有者、也不是买家或者卖家,在整个毒品犯罪环节中处于从属、辅助和被支配地位,所起作用较小,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曾某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条的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另外,根据《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十五)款第5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施修订后的<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的通知(2017)》(法发〔2017〕7号)的规定,受雇运输毒品的,可以减轻处罚。

(三)被告人曾某有立功表现。

根据证据第12、13、19页的内容,第一次询问过程中曾某详细的提供了车牌为渝XXXX和WXXXXX、云XXXXXX的涉案车辆信息,提供了其掌握的所有案涉人员联系的QQ号码,手机号码和微信号码,并跟民警详细描述了“二哥”、“黑衣男子”等犯罪嫌疑人的体貌特征。曾某对公安机关侦破毒品犯罪行为提供了有效的线索,属于立功行为,根据《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第条第7的规定,属于立功表现的

(四)被告人曾某属于犯罪未遂。

本案中,曾某运输毒品的犯罪尚未完成,就在半路中被盘问时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涉案毒品未能按照原定计划从景洪运输车到墨江,而是被公安机关缴获,应属于犯罪未遂,根据《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第条第2的规定,对于未遂犯,综合考虑犯罪行为的实行程度、造成损害的大小、犯罪未得逞的原因等情况,可以比照既遂犯减少处罚。

三、被告人曾某系初犯、偶犯,无犯罪前科,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有悔罪的表现,且从社会危害性的角度讲,被告人运输的毒品已全部被公安机关缴获,未流入社会。

根据本案证据材料显示,被告人曾某无犯罪前科,本次系初犯、偶犯,且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确有悔罪表现。被告人曾某因为自己在案发前一段时间家庭经济困难,急于想要赚钱,才会参与本次犯罪行为。并且被告人在到达缅甸后确实受到了“二哥”的胁迫,二哥向被告人讲述了:“去缅甸的中国人死了好多个,国内也管不了这边”之类的话语进行威胁。

从社会危害性的角度讲,被告人曾某运输的毒品已经全部被公安机关缴获,未实际流入社会,未造成严重后果。因此,被告人在本案中的运输毒品犯罪行为与将毒品贩卖给其他人的行为,无论是从主观恶性,还是从社会危害性方面,都具有本质区别,希望法庭充分考虑以上情节,对其酌情从轻或减轻处罚。

四、被告人家中尚有高龄的父母,被告人运输毒品也系为了能够赚钱仅仅孝道,所以恳请合议庭考虑被告人的家庭情况,酌定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犯运输毒品罪,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但,鉴于被告人具有自首、受他人指使、雇佣运输毒品、立功等法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且被告人系初犯、偶犯,其在犯罪中所起作用、主管恶意相对较小,没有对社会造成实际危害,家庭经济困难且有高龄父母需要赡养等,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在为被告人定罪量刑时,恳请法庭参考上述事实与情节,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并且请求法院采纳量刑区间的最低刑期。

上述辩护意见,恳请法庭在审议本案时予以充分考虑。

 

云南大韬律师事务所

辩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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