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哲雨律师亲办案例
自甘风险与受害人同意
来源:朱哲雨律师
发布时间:2020-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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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甘风险又称自愿承受危险,是指受害人自愿承担可能性的损害而将自己置于危险环境或场合,造成损害行为人不承担责任。如参加拳击比赛而自愿承受可能受到的人身伤害的危险。

受害人同意又称自愿承担损害,是指受害人自愿同意他人对其人身或财产施加某种损害。常见的有病人同意医生对其手术。

1.二者的共同点:

(1)都是受害人作出同意承受的意思表示;

(2)同意的内容都不是法律所禁止,也不是社会公序良俗所反对的。

2.二者的区别有:

(1)适用领域不同

A、自甘风险主要适用于危险性的文体、探险等活动;

B、受害人同意的适用范围比较广泛,只要不违反法律和公序良俗,受害人同意,均可产生免责的法律效果。

(2)受害人对损害后果的知情程度不同

A、自甘风险制度中,受害人对其参加文体活动的内容、可能发生危险或损伤、自己的竞技水平、身体状况是知晓的,但往往不能具体预测自己参加活动是否一定会遭受损害、遭受多大损害;受害人一般没有明确作出自愿接受损害结果的意思表示。

B、受害人同意制度中,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损害的性质、范围一般是知情的、能够预测的。

(3)损害发生是否符合受害人的意愿不同

A、自甘风险制度中,受害人不希望损害后果的发生;

B、受害人同意制度中,损害的发生符合受害人的意思。但受害人必须以明示或默示的意思表示作出处分行为,放弃法律的保护。

(4)行为人主观要件对法律责任的影响不同

A、自甘风险制度中,行为人如是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受害人损害发生的,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B、受害人同意制度中,行为人对行为的损害结果是明知的,只是因为受害人同意而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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