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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辩护词
来源:周汝东律师
发布时间:2020-11-09
浏览量:700

  孙某一审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河北人民长城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被告人孙某及其亲属的委托,指派我作为被告人孙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章罪、买卖身份证件罪一审辩护人。通过庭前查阅相关案卷材料及今天的庭审,对本案事实和法律问题有了比较全面了解,特发表以下辩护意见,请法庭予以考虑:

  一、关于定罪部分,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没有有异议。

  二、关于量刑部分,孙某具有如下法定、酌定的从轻减轻处罚情节。

  (一)孙某具有坦白情节,且当庭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应对其从轻处罚。

  孙某在侦查机关的多次讯问以及今天的庭审过程中,能够自愿认罪,也能够如实供述其与上下线的交易情况,具有坦白情节。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孙某具有《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所规定的坦白情节,可对其从轻处罚。

  (二)被告人孙某系初犯、偶犯,无犯罪前科,自愿认罪、悔罪,其在本案中主观恶性较小,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人孙某在案发前无任何前科劣迹,一直表现良好。案发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并前后一致,没有逃避责任,愿意积极上交非法所得,认罪悔罪态度端正,孙某在本案中主观恶性较小,建议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三)孙某愿意积极交纳非法所得和罚金,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案发后孙某已经深刻认识到的自己行为的严重性,本人愿意并想通过家属交纳非法所得和罚金,具有明显的悔罪表现,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处罚。

  综上,被告人孙某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悔罪,认罪态度好等诸多法定、酌定的从轻、减轻处罚情形。辩护人恳请法庭结合被告人孙某在本案中的犯罪地位及对社会造成的危害程度,对其本着教育、挽救的原则,对其从轻处罚,建议对其适用缓刑。

  以上辩护意见恳请法庭充分考虑并采纳。

  此致

  武某县人民法院

  辩护人:周汝东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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