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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汝东律师再审答辩意见
来源:周汝东律师
发布时间:2020-11-09
浏览量:184

  答辩意见

  答辩人:王**。

  被答辩人:衡水市桃城区**局,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大街**号。

  法定代表人:**,局长。

  答辩请求:

  依法裁定驳回被答辩人的再审申请。

  事实与理由:

  一、生效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业经衡水市桃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桃城区人民法院、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终结。被答辩人再审申请所提:“自2006年以来,申请人一直按国家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被上诉人发放报酬,只是近两年来由于经费紧张……。”完全与事实不符。答辩人自2006年至2019年7月工资始终低于衡水市最低工资标准,答辩人提交的《桃城区**局临时用工协议书》、《工资明细》均经当庭质证予以支持。在开庭审理期间,审理人员多次要求被答辩人提交答辩人入职手续、考勤记录、工资发放记录、离职相关手续等,被答辩人均拒绝提供。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三条: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本案中,桃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书第8页,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书第8页专门对最低工资差额问题进行了详细地阐述。被答辩人对基本的事实都不认可,又拒绝提供由用人单位保存的任何证据,其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二、被答辩人以生效判决违反《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为由,申请再审不能成立,请依法驳回其再审申请。

  被答辩人提出申请再审,理由是生效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但又不具体指出哪里有错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条,本案生效判决根本不存在适用法律错误的6种情形。现被答辩人以此为由申请贵院再审,无非就是想拖延执行、浪费司法资源,给答辩人制造诉累。

  综上,原生效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贵院查清事实,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再审申请。

  此致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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