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明律师亲办案例
高某诉小某技术有限公司和南京XX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纠纷案
来源:廖明律师
发布时间:2020-11-09
浏览量:697

——高某诉小某通讯技术有限公司、南京XX

  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纠纷案(一审)

  尊敬的合议庭法官:

  甘肃中立源律师事务所接受高某委托,指派本律师担任本案一审代理人。经过庭审,本案的事实已经基本查清。现发表如下代理意见,请法庭采纳。

  一、原告为诗歌《某村小:生某课》的作者,该作品具有独创性,在我国诗歌文学史上具有独特艺术价值和社会价值。原告对此享有著作权,未经允许不得擅自使用

  《某村小:生某课》是高某的诗歌代表作之一,有着广泛的社会影响。该诗于2000年发表于我国诗歌文学顶级刊物《某诗刊》10月“每月诗星”专栏,2002年获中国儿童文学最高荣誉——第五届全国优秀儿童文学奖。该诗发表20年来,迄今已经被收入《中国某文库》《儿童某文学选读》《某优秀文学作品选集》《某某70年儿童文学短篇精选集》等百余种选集、典籍、小学阅读教材和大学儿童文学教材。此外,该诗2002年某视CC某推出同名诗剧,2018年元宵节A大学新诗春晚推出情景剧。2020年六一儿童节前夕,北京武汉两地同步云中诗歌朗诵会再次演出。

  同行对其作品做出极高评价。B大学文学院院长李某在《XX视域中诗歌与哲学的对话》中:“……他(高某)是非常优秀的、知名度极高的诗人,他同时又属于能把诗心与童心完全打通的为数不多的艺术家之一,……这首童诗歌(《某村小:生某课》)的传播力与与影响力之广之深,在中国童诗史上都堪称代表。”

  二、被告小某通讯技术有限公司与南京XX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二主体(C智能故事机、“C故事机”公众号)之间具有密不可分的关系

  1、从C智能故事机的说明书和商品外包装文字说明看,小某通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小某公司)委托南京XX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机某公司)生产C智能故事机。机某公司是小某公司的生态链企业,是小某公司的受托企业。

  2、小某公司与机某公司之间的委托合同及产品计划书是揭开其侵权事实铁幕的重要证据。两被告不提供此证据,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两被告的委托生产关系必定有委托生产合同和产品计划书,该合同和产品计划书对于C智能故事机生产的商业模式、产品种类、技术标准、内置软硬件、外观设计、生产数量、价格制定、利润分成必定有具体约定。如果被告不提供相关证据,请求法院依法调取相关证据。

  3、机器公司不但生产C智能故事机,同事还在运营“C故事机”公众号。“C故事机”公众号为C故事机提供内容服务支持,二者具有形式与内容一体性特征。C智能故事机本身以及故事机与公众号结合均构成对原告著作权的侵权。

  4、小某旗下所有网络销售途径均有C故事机销售。所以,不仅委托方与生产侵权,小某旗下所有网络销售渠道都构成侵权。

  5、小某商城销售宣传页面至今仍保留着证明侵权的证据——登录XX的小某商城C故事机销售页面上有“连接云端超过20000+海量资源” (已经红色方框框出),将其同名公众号中的内容做为资源宣传,增加产品附加值。“专业的好声音,特邀请央某、c某某主播贺某、晓某和E某专业录制,用专业的发音激发孩子的语言敏感期。”该页面的宣传内容和说明揭穿了庭审中被告代理人所谓侵权朗读诗歌的行为“是员工从网上下载的……”谎言。说明,两被告是精心设计,有计划,有目的,按系统地邀请朗诵专业人员,对原告作品进行未经允许的邻接创作,是系统性侵权。

  三、被告的侵权行为事实清楚

  1、“C故事机公众号”的“故事云”板块中置入了未经授权的作品《某村小:生某课》文本及制成时长01:25的MP3,供C故事机的用户播放。侵犯了作者享有的保所作品完整权、复制权、获得报酬权及信息网络传播权。

  2、登陆XX的小某商城C故事机销售页面上有“特邀请央某、C某主播贺某、晓某和E某专业录制”(已经红色方框框出)的宣传广告,显示侵犯了表演权。

  2、机某公司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将《某村小:生某课》更名为《生某课》,诗的最后一节第一句诗,“飞 飞 飞上天的飞”,被修改为“天上飞的飞”。这不仅侵犯了原告的前述权利,还侵犯了原告对作品的修改权。

  3、米某公众号和C智能故事机相结合,提高公众号的知名度,促进商品销售。

  4、小某公司、机某公司未经授权亦未支付任何费用擅自使用该文字作品的行为,侵害原告依法享有的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表演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权利。

  (1)无论删除的多与少,由于被删词句在作品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特殊作用,两被告侵犯了原告对作品的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因为作品如同作者的孩子,孩子如何整容、装扮那是父母的事,旁人更无权替代。修改权与保护作品完整权是著作权中的两个重要权利。保护作品完整权是修改权的延伸,侵犯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一定会侵犯修改权。高某可以自己主动的行使或者授权他人删除。但保护作品完整权是从消极的角度规定,即当该权利被侵犯时,作者才可以保护作品完整权。高某行使的就是捍卫作品完整权。《某村小:生某课》被删掉“村小”二字,虽然仅是两个字,但没有到过贫困山区的人怎能理解其特定含义!作品的特定的地域与环境是作品不可或缺和替代的组成部分。离开了未庄,怎能理解鲁某?脱离了关中,怎能理解《白某原》?所以,虽然仅仅两个字,但他们却抽掉了特定的“环境”,侵犯的是作者的观点,是感情,是精神,是灵魂。对于文学作品而言,性质比较严重,因为这种删除带有对作者人格或者感情的曲解。

  虽然两被告对作品的修改不及对保护作品完整权侵权带来的损害程度大,但两被告不是报社、期刊社,无权修改作者的作品,同时这种修改也是拙劣的,也是不能免责的。

  综合来看,两被告对高某诗作的删除与修改,损害了作者的思想与其作品所表达出来的思想的同一性,使读者对作品以及作者思想观点容易产生误读。而从已经读过未被删除和修改的读者来看,会产生作者自己删除、修改,并有商业目的看法,从而使作者的社会评价降低,使被侵权人自我感受屈辱。

  (2)两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复制权。高某诗作用平面文字形式发表于《某诗刊》。两被告未经授权,不仅对作品删除、修改,还将作品由平面到平面复制到了“C故事机”公众号,并由平面复制到立体小某智能故事机。

  (3)两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表演权。表演权是指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对其作品公开表演的权利,我国《某著作权法》将表演权定义为“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它与著作权人的复制权、发行权、改编权、翻译权等同属于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小某商城C故事机销售页面”可以证实,对原告作品的朗读是由被告邀请相关专业人士表演的,两被告与朗读者共同侵犯了原告所享有的表演权。

  (4)两被告侵犯了原告获得报酬权。获得报酬权是指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因作品的使用或转让而获得报酬的权利。如在法定许可使用的情况下,使用作品的付酬标准可以由当事人约定,也可以按照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付酬标准支付报酬。而在未经允许,侵权商用的情况下,就不能按照国家规定的付酬标准支付报酬。而应当体现出强烈的惩罚性,要让侵权望而生畏,认识到文学创作的巨大社会作用。

  (5)两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两被告捆绑,通过公众号向公众提供了原告被侵权的平面和立体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原告的作品,侵权事实显而易见。

  四、原告的合法权益受到了损害

  通过法庭调查查明:

  1、C故事机累计售出137万+台,单价最高259元

  2、作品侵权播放量:累计播放量139万+次

  3、损失参照:同为作协会员的任某霞作品“米某某上学记”在“C故事机”公众号上付费展示的标准为29.9元/次。

  五、C故事机及公众号之间联系及对原告作品侵权的事实清楚,关系明确

  1、其广告宣传捆绑二者,使其不可分;公众号故事云作为故事机附加的服务商品,提升了商品附加值(注:普通故事机仅五十元左右单价,而C故事机最底价为一百多元)

  2、故事机说明书一开始即指导用户关注公众号,将经过筛选的内容引导给用户,提供内容服务,省去用户在浩瀚的网络中搜罗符合儿童内容的时间和精力,而由于其捆绑的商业模式,成本、费用便由故事机消费者承担

  3、此二者合而利益最大化分则减质。而受到损害最大这是像原告高某先生一样的作家与诗人。

  4、公众号名称“C故事机”不打自招地指向C故事机实体,如果再狡辩二者无关,那就恰恰应了中一句古话:背着牛头不认脏。偷别人“诗”,肥自己的“号”,买自己“机”,这“故事”讲的也太离奇,太不道德了吧!

  六、关于本案的因果关系

  1、所有商业运营根本目的都是降低成本,增加利润。但是,君子爱财,取之要有道。不能为了钱,不择手段,不经同意,不付报酬,乱改原作,邻接转发,牟利侵权,以达到转嫁成本、攫取利润的目的。

  2、故事机与公众号是捆绑商业运营。

  3、故事机成本中必然包含公众号运营成本、费用,公众号中免费内容应有成本被转嫁给消费者,而委托方、生产方未付出应付成本却收获利润,客观上将作者应获利益从中截留、盘剥。

  4、累计播放量为公众号单独及与故事机共同侵权结果

  5、公众号作为附加服务,其运营成本、费用被故事机购买者承担。

  6、小某旗下所有网络销售途径均有C故事机销售。

  7、小某通讯公司委托生产C故事机与将米某外观授权给机某公司是两项不同事务。不能说小某通讯公司授权机某公司米某外型即免除小某公司委托生产机器及对该产品运营计划的注意义务。

  故,小某通讯技术有限公司委托南京XX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生产C故事机。为了提升商业竞争力与产品附加值,广告及说明书中将故事机与公众号捆绑,并在小某旗下所有销售途径有售。小某通讯公司及机某公司应承担连带侵权责任。

  我们党和政府历来重视知识产权保护,习某总书记2017年7月17日,在某中央财经领导小组第十六次会议上指出“要加大知识产权侵权违法行为惩治力度,让侵权者付出沉重代价。要调动拥有知识产权的自然人和法人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提升产权意识,直觉运用法律武器依法维权。”

  综上,二被告通过C故事机及“C故事机公众号”的生产及运营行为,共同侵犯了作者高某对其作品依法享有的修改权、复制权、表演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获得报酬权等权利,损害了作者的利益。二被告应当就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请法庭依法公平裁决,让知识和创造在我们的社会越来越有价值,让我们的作家和诗人找回基本的尊严,能够及时获得与其创作智慧相称的赔偿。

  甘肃中立源律师事务所:廖明 律师

  二0二0年十一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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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201*********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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