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假药之行为,虽然不足以严重危害身体健康,但是,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时,依然构成犯罪,罪名为销售伪劣产品罪,而不是销售假药罪。
基本案情
刘某,北京市朝阳区人,无业。2003年,刘某在北京市东城区邮政局开设一个信箱,在媒体上广泛宣传其假药“A尽”,并伪造卫生部药物编号。之后,刘某在全国范围内销售该假药,涉案金额30万元。案发后,北京市药监局出具复函,证明该药物系假药,编号系伪造。检察院以销售伪劣产品罪提起公诉,法院终审判决:刘某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20万元;追缴刘某人民币30万元,25万元发还被害人,其余没收。
律师说法
1、销售假药罪,是指销售者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明知是假药而进行销售,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主体为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单位;主观方面为故意;客体为国家药品监管制度及公民人体健康;客观方面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
2、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指违反国家产品质量管理法规,销售不合格产品,销售金额较大的行为。主体为一般主体;主观方面为故意;客体是国家产品质量管理制度及消费者合法权益;客观方面为销售伪劣产品。
3、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认定。一般而言,需要省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出具鉴定书,否则,不能认定,也不能定销售假药罪。如果行为人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则以销售伪劣产品罪论处。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41条:生产、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