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学浩律师亲办案例
杭州行政拆迁违章认定行政处罚
来源:魏学浩律师
发布时间:2020-11-05
浏览量:417

行政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我受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和本案当事人的委托,出庭参加今天的法庭审理活动,通过举证质证,对本案有了进一步的了解和认识,现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一、 一审判决程序违法明显。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拥有司法审查权,审查的内容主要是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而不是适当性。一审法院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没有对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先行进行司法审查,仅仅针对行政行为的适当性进行了审查,整个法庭审理活动,人民法院对于行政机关程序的合法性没有要求被上诉人提供证据、没有向行政机关询问任何一个程序合法性问题,在上诉人向合议庭提醒时,审判人员仅仅用“我知道”三个字进行敷衍,在上诉人发问环节,上诉人为了向法庭证明行政机关做相出行政行为程序违法的事实,针对行政机关也就是本案被上诉人进行了针对性发问,被上诉人在一审中的回答足以证实做出的行政行为程序严重违法,一审审判长、审判员仍然未置一词,整个庭审,一审法院均对程序合法性问题拒不审理、避而不谈,综上,上诉人认为,一审法庭审理程序违法。

二、行政机关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程序不合法,未严格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1)被告未告知原告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以签字就给予赔偿为由误导原告签字。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违反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乡规划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规定》第二十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决定后,应当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和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2)被告处罚主体错误,处罚对象不适格。原告房屋是从案外人唐亮手中支付合理对价获得,另外两间也是支付对价购买所得,其没有进行扩建、改建,原告不是建设者,是基于信赖利益的善意第三人,处罚对象应当是售房者。

(3)被告对原告作出的行政处罚未作调查和询问笔录、调查时未出示证件、执法人员身份不明。被告根据奎屯市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提供的资料进行调查,没有制作调查或者询问笔录。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4)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时间不明确。

本案中,被告做出的该决定书对权利义务作如下告知:“如对此认定结果有异议,可以在收到本认定结果5日内向奎屯市城乡规划管理局申请复核,也可以依法向奎屯市人民政府或伊犁州城乡建设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奎屯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原告认为被告的模糊表述容易引起原告的误解,具体的日期没有按照法律规定的时限进行告知,违反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乡规划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规定》第二十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决定后,应当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和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5)《城乡规划法》《城市规划法》未依法依规公布。

《城市规划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城市规划经批准后,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公布”。《城乡规划法》第八条:“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及时公布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除外”。但到目前为止,原告从未见过城市规划或者城乡规划,对规划里面内容不知情。

(6)文书内容、形式不合法,不具有可诉性,剥夺原告行使正常诉讼的权利。

本案中,被告虽然名义上出具的决定书,但实质实是一种行政处罚行为,即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限期拆除,被告用认定结果决定书作为文件的开头,而不用行政处罚决定书抬头,目的只有一个,就是决定书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人民法院可以因此而驳回原告的起诉,造成既定事实,状告无门,虽然本案被告惯之于认定结果决定书,但是文书的内容、惩罚措施显然是一种行政处罚行为,仍然符合《行政诉讼法》当中规定的法院受案范围,仍然无法剥夺原告作为行政诉讼主体所拥有的诉讼权利,无法影响公正、睿智的审判庭做出公正的判决。

三、超越职权

根据《国有用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二十四条第二款:“市县级人民政府做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第三十一条:”房屋征收部门在调查登记时,发现征收范围内的房屋未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或者与登记不符的,应当报请负责房屋征收工作的政府组织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建设、房产、工商、税务等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对房屋及被征收人进行核实认定“,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十八条:“下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根据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二十一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口一百万以上的城市规定以外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逐级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二十二条:“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根据上述法律法规,合法建筑和违法建筑的认定应当由多部门联合认定,其中涉及城乡建设规划、也涉及到土地管理部门,奎屯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一个部门做出决定书,超越职权。

综上所述,二被告所做的行政决定认定程序严重不合法、超越职权、适用法律错误,按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撤销,一审审判活动程序违法,应当予以撤销。   

此致

新疆高级法院伊犁州分院 

 

                                      代理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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