颜怀玉律师亲办案例
不同形式书面合同的法律效力差异
来源:颜怀玉律师
发布时间:2020-11-04
浏览量:269

北京大成(苏州)律师事务所  颜律师团队

书面合同存在多种形式,在签订和履行过程中,如当事人仅保存了复印件和传真件,将存在很大的法律风险。保留合同原件极其重要,原件与复印件和传真件的法律效力及证明力差异巨大。

一、合同原件的法律效力

原件是指经双方当事人达成合意后,签字或盖章的合同,原件具有最强的法律证明力,合同原件被认定为直接证据和原始证据,可以独立、直接证明所争议事实的证据。

二、合同复印件的法律效力

复印件在诉讼中很难得到法院支持,真实的原件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证据,而复印件即使鉴定真实,也不能直接作为证据认定。

扫描件可视为复印件,单独扫描件的证明效力很低,除非对方当事人对扫描件认可,否则,需要提供其它相关证据形成证据链条才能作为定案证据。

三、合同传真件的法律效力

传真件与原件相比,如果传真件是双方当事人直接就其所载内容进行修改或确认的,可以视为原件,但仅以传输文本内容或图像为目的而发送的传真件,在性质上类似于复印件,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首先,确认传真件的证据效力,最快捷的办法是询问对方当事人对传真件的质证意见,如果对方当事人不予认可,则进一步询问传真件上的传真标志、传真号码等是否属于该当事人所有,或者进一步依照 《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八条第二款来确认传真件证据效力。

其次,根据客观情况判断传真件证明力大小。即使传真件的性质属于原件,仍不能必然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例如,在当事人相互发出要约,做出承诺的过程中所使用的传真件,只要一方的承诺尚未做出,该传真件就不能认定为合同关系成立的证据;或者,在可以证明合同关系成立的传真件之后,双方当事人就约定事宜又签署了正式合同文本,则该传真件也不能作为认定合同内容的证据。

最后,传真件作为原件时虽具有完全证据效力,但一般情况下,仍需通过其他证据佐证明其真实性。即,可向法院依法申请法律调取,也可查询电信部门发出传真方的电话在特定时间传真的档案记录。

四、加盖公章的重要性

无论是哪种书面合同形式,都必须加盖公章,否则没有证明力度。扫描件最好用彩色扫描,同时,为了使传真件和扫描件的法律效力更高,可以在合同中特别约定 “双方均同意传真件、扫描件等书面形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条款。

另外,在合同签订和履行过程中,双方可以通过电子邮箱或微信等传输合同、合同履行签认等电子文本等,并保存相关记录,以备发生纠纷时作为证据使用。

              二O二O年十一月三日

大成苏州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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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颜怀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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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伙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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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205*********8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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