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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之下,合同的效力怎么审查?
来源:四川瑞鼎律所律师
发布时间:2020-11-03
浏览量:2079

之前我们通过《合同审查的基本原则》《合同审查2:合同风险来源有哪些》、《合同审查3:律师的合同审查工作怎么开展》三篇文章,分别从不同方向对合同审查法律服务的基础事项进行了介绍。权且可以当做是合同审查服务的“总则”。接下来,我们将结合即将于2021年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就合同审查服务的具体要点逐一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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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实施之后,合同的效力怎么审查呢?

原来,按照合同效力的审查主要是依据《合同法》第44条至59条的各条规定作为法律依据。但是民法典第1260条规定,民法典实施后,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废止。因此,合同效力审查的法律依据转移到民法典之中。

经过法律检索,民法典关于合同效力的法律依据分布于:编总则第六章第三节和第三编合同分编第三章之中。

一、合同有效的判断

根据民法典第143条和第502条款、第二款的规定,合同有效需要符合下列条件:

(1)行为人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4)合同依法成立;

5)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合同,完成手续办理。

法律和行政法规是指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各项法律以及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国务院各个部门以及地方政府制定的法规等,不作为合同效力判定的依据。

强制性规定是指法律和行政法规中的效力性强制规定。管理性强制规定也不作为合同效力的判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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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无效的合同

1、根据民法典144条、146条款、153条、154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合同;

2)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意思表示签订的合同;

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

4)违背公序良俗的合同;

5)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合同。

这几项合同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形,与原合同法第五十条相比,在法律条文的表述上更加严谨,增加了无效合同的范围,但是其内在的立法原理基本相同。无效的合同,一方面是形式上的无效,比如无行为能力人签订的合同;另一方面是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比如虚假意思表示或者恶意串通;在一方面则是违反了强制性规定或者可能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2、部分条款无效的合同

根据民法典506条的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1)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民法典这一条的规定延续了原合同法的规定原文,避免了通过合同过分加重另一方责任的情况发生。是法律通过强制性规定调整民事自由边界,以实现实质公平的具体表现。

三、效力瑕疵的合同

根民法典第145条、146条第二款、171条款、503条、504条、505条的规定,存在瑕疵的合同的效力按照以下方式认定: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纯获利益的合同或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合同有效;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其他合同须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才有效,否则合同无效。

3)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签订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法律责任;但是被代理人已经开始履行该合同义务或者接受相对人履行的,视为对合同的追认,该合同对被代理人发生法律效力。

4)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对该法人或者组织生效;但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除外。

5)超越经营范围签订的合同不存在合同无效的情形之下,有效。

6)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真实目的合同,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来判定合同效力。

四、可撤销的合同

根据民法典第147条、148条、149条、150条、151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可以通过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

(1)存在重大误解的合同;

(2)合同一方当事人实施欺诈签订的合同;

(3)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签订的合同;

(4)采用胁迫手段签订的合同

(5)显失公平的合同。

从以上几个条文的规定内容来看,可撤销的合同是由于存在隐藏、隐瞒的事实导致其中一方当事人对基础事实判断不明或者无法判断,或者违背真实意思,而不涉及到损害其他第三方的合法利益和社会公序良俗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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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表见代理

民法典中的表见代理条款由原合同法之中调整到了编总则的代理规定内容部分。根据民法典第172条的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因此,民法典实施后,表见代理的规则不仅限于合同法律范围内适用,而是扩大到了全部的民事法律行为之中。对这个范围的变化,应当特别注意。

六、民法典合同效力规定与原“合同法”、原“民法总则”规定的其他异同

1、民法典的规定中去除了原“合同法”规定的可变更的合同规定规定,仅保留了可撤销的合同;

2、民法典的规定中附条件与附期限的合同延续了原“合同法”和原“民法总则”的规定。但统一在总责编进行规定,明确了附条件和附期限的规则适用于全部的民事法律行为之中。

3对于合同效力的异议,包括对无效、撤销等的判定,都必须通过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的裁判文书进行确定。在没有获得生效裁判文书之前,任何一方不得径行擅自认定已经签署的合同为无效并停止对合同的履行。即使对合同存在争议,也仅能暂时定性为效力存疑的合同,并通过诉讼、仲裁或者合法抗辩权的方式停止履行

本文我们暂时分享到这里,就民法典新修改的各项内容,我们将结合实际的律师法律服务业务以及行业特性逐一为大家继续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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