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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求确认合同无效民事案件如何计收诉讼费问题
来源:郭亮云律师
发布时间:2020-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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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民事案件的案件受理费问题,很多人第一反应通常认为就是计件收取,至多100元。实际上,司法实践中却并非如此简单。实践中主要有两种计算费用方式:一种是按照非财产案件标准计件收取,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一种是按照财产案件标准收取,即按照标的额收取,以此标准收取案件受理费的法院不在少数,笔者就遇到多个。而且,这里的标的额可能是争议的标的额也可能是合同标的额,常常会给当事人带来不小的负担。当然,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案件又可以分为单纯确认合同无效案件(以下简称单纯无效案件)和确认合同无效与其他有关财产诉讼请求同时提出的案件(以下简称复合无效案件)。

我们先来看一下法律关于财产案件和非财产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的计算是怎么规定的。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1.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2.5%交纳;……第二项规定:非财产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3.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离婚案结、人格权案件等特殊案件其他条款另行规定)。那么确认合同无效的案件到底是应按照财产案件收取还是计件收取呢?很遗憾的告诉大家,最高人民法院对此也没有明确的答复和确切的标准。(最高人民法院曾对有关确认合同无效案件的诉讼费作出过答复,以下是答复内容:关于确认合同效力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的问题,各地确有不同做法。因《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是由国务院制定的,我院一直在与相关部门沟通,拟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进行修订,力争使《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各项规定更加科学合理,更加明确。)这也导致了司法实践中不同法院不同收费标准的状况层出不穷。

笔者了解到曾经有同一类案件在北京不同法院起诉,一个法院计件收取75元受理费,另一个法院按财产案件计算并收取了当事人5万元受理费。笔者走过的法院对此也是操作不同,有的计件收取,有的按财产案件收取。更有甚者,有的法院不是以诉讼标的额(即当事人争议或主张的金额)为依据计算案件受理费,而是以合同标的额(即合同涉及的总金额,可能远远超出争议或主张的金额)为依据计算受理费,给当事人带来了不小的困扰甚至损失。

那么,到底应以怎样的标准计收案件受理费呢?笔者认为应当分情况处理:(一)对于单纯无效案件,笔者认为应当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规定的非财产案件计件收取。理由如下: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立法原意和司法精神,诉讼费收取应以诉讼标的为基础,而诉讼标的不等同于合同标的。原告确认合同无效案件的诉讼请求,是确认之诉而不是财产给付之诉,其诉讼标的是合同行为的效力,并不要求判令被告基于存在的法律关系履行给付义务。双方争议的标的,并非财产利益的增减,而是民事行为是否合法。因此,应当按照非财产案件计件收取受理费。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对仅以解除合同为诉讼请求的民事案件的受理费明确答复按件收费。(答复原文:关于仅以解除合同为诉讼标的,不涉及争议金额的诉讼费收取不一的问题。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及其相关规定,仅以解除合同为诉讼标的,不涉及争议金额或者价款的,应当按件收费。各级人民法院收取诉讼费用必须严格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的标准执行,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和扩大收费范围。)确认合同无效与解除合同在纠纷性质和诉讼费法理上具有同理性,亦应当计件收取。

(二)对于复合无效案件,实践中,案件受理费的计收同样存在不小的问题。最主要的问题在于是以诉讼标的还是以合同标的来计算受理费。从法律上讲,当然是以诉讼标的即争议金额为计算基数。理由在于:诉讼标的不等同于合同标的,前者涉及的金额有可能等于后者涉及的金额,但更多的时候可能远远低于后者所涉金额。对于没有争议的部分并不需要法院进行裁判。民事诉讼遵循不告不理原则,对于当事人没有主张的部分,法院无权审判,自然也无权要求对此交纳受理费。案件受理费是针对争议标的而要求交纳的,合同标的并不一定是争议标的。

笔者曾遇到过这样的案件,即合同标的一百多万,争议标的只有不足二十万,但法院仍按照合同标的计算受理费的情况。在司法实践中这种情况并不少见,不少的法院都以合同标的为基数来计算受理费,从而导致应缴与实缴的诉讼费金额天差地别,并给当事人带来很大的困扰甚至损失。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呢?可能是立案庭工作人员专业水平的问题,也可能是其他主观方面的原因。

那么,对于上述(一)(二)部分中出现的问题,如何处理才能最大化的维护自己的正当权利呢?坦率地讲,由于国家法律和最高人民法院对此问题没有明确的规定和答复,故实践中并没有非常有效的纠错机制和处置措施。一般情况下,可以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向原审法院申请复核。如果复核没有结果或者驳回请求,那对于不合理的受理费到底该不该交呢?还是应综合案件整体来考虑,对于胜诉把握很大的案件,为了及时维权,交纳一下也是可以接受的,毕竟最终由败诉方承担这笔费用。当然,前提是当事人有能力交纳。当事人无能力时,可以去申请减免诉讼费。但是,对于胜诉把握不大的,那就要慎重考虑一下诉讼成本的问题了。除此之外,也可以就诉讼费错误计算问题向上级人民法院投诉举报,实践中有时可以达到目的,有时是令人失望的。

前段时间十四五规划全网征求意见时,笔者还对这个问题提交过个人建议。相信随着法治建设的进步,情况会逐渐好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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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郭亮云
  • 执业律所:
    重庆憬谦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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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伙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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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001*********6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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