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亮云律师亲办案例
“买这种房真闹心”
来源:郭亮云律师
发布时间:2020-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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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因城市改造带来的拆迁安置越来越多。因拆迁安置房的独特属性,特别是在产权证尚未办理情况下发生的房屋买卖,出卖人和买受人之间容易发生产权变更纠纷。

  近日,肥东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拆迁安置房的买卖合同纠纷,通过承办法官的用心调解,成功化解了双方矛盾。

  案情回顾

  2009年12月2日,张某从案外人处购得一处62.73平方的房改房。后因拆迁,该房屋被安置在肥东县桥头集路某小区内,户名为张某。

  2014年1月24日,张某将上述拆迁安置房屋转让给温某某,双方约定了总房款,同时温某某将全部房款均交付给张某。

  从2014年3月至今,案涉房屋都由温某某实际居住。等到上述拆迁安置房能够办理产权证时,温某某多次催促张某配合办理产权登记手续,但张某一直拖延,温某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庭审经过

  庭审中,双方争议焦点为被告是否应当配合办理拆迁安置房过户手续。买受人温某某陈述,其已经于2014年初支付全部房款,且现房屋一直由本人居住,出卖人应当尽快配合办理相关手续,且应承担因过户产生的相关费用。出卖人张某辩称,其对于办理过户的事项没有异议,但是因为该房屋的产证还在办理中,因此不能尽快办理过户手续,同时也不愿意承担因办理过户而产生的费用。

  审理过程

  因拆迁安置房的买卖一般呈现跨度时间较长、产证办理周期长、涉及的当事人数量较多、买受人和出卖人的矛盾较大等特点。该案的承办法官从尽力化解矛盾纠纷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通过多方查询,联系社区居委会等方式充分了解案件的实际情况,并在庭后分别与双方当事人进行沟通,努力化解双方矛盾。

  经过法院的调解,在确认该拆迁安置房产权归买受人温某某所有后,出卖人张某愿意配合买受人温某某在30日内办理产权过户等相关手续。双方还约定了关于上述义务的违约条款,督促出卖方尽快履行办理拆迁安置房过户手续的义务。

  说法

  拆迁安置房的买卖具有其独特属性,买受人在购买房屋时更应注意保护自身权益,特别是关于房屋产权过户的办理内容,买受人可通过增设违约条款、设置购房款支付条件、过户完成再支付余款等方式,促使出卖人主动履行相关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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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亮云律师合伙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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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郭亮云
  • 执业律所:
    重庆憬谦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
    15001*********6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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