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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与劳动者签订劳务合同,是否就不存在劳动关系了?
来源:马京京律师
发布时间:2020-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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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案例】

    201651日,杨某和某物业公司签订劳务合同一份,约定某物业公司安排杨某到万达影城从事保洁工作,服务期限为20165月至2018430日,协议期满即自行终止。2017819日,杨某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负次要责任。2018827日,杨某向仲裁委提请仲裁,要求确认2017819日与某物业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仲裁委以杨某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不符合当事人主体资格为由不予受理,后杨某诉至法院。

  【律师评析】

    劳动关系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形成的相对稳定的具有劳动内容的权利义务关系,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劳动条件及劳动保护并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同时,劳动者必须服从用人单位安排,接受用人单位管理,遵守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双方之间存在管理与被管理、指挥与被指挥的从属关系。劳务关系的双方主体之间是存在财产关系而非从属关系,没有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劳动者提供劳务服务,企业支付劳务报酬,各自独立、地位平等,这是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最基本、最明显的区别。

    一般情况下,劳动者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要签订劳动合同,但实践中,不少企业以签订劳务合同的方式试图规避劳动关系、用工风险以及降低用工成本,甚至要求劳动者承诺系自愿不签订劳动合同,这并非高明之举。劳动关系是否存在并不取决于在合同中写的是劳务还是劳动,而是根据实际用工情况来综合判断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劳社部发[2005]12号)《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的规定。因此,企业与劳动者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须看是否具备上述条件,如具备上述条件,不因签订劳务合同或劳动者出具承诺书等情形而影响劳动关系的成立。反之,企业还可能因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或不缴纳社会保险等情形导致自身须承担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以及劳动者以企业不缴纳社会保险而主张经济补偿金的被动情况。

    另外,劳动者已超过退休年龄与企业一定就是劳务关系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劳动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可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非劳动合同终止的当然事由。劳动者进入企业工作时虽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只要劳动者实际并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已经领取了退休金,与企业之间的关系符合劳动关系的法律特征,则应按照劳动关系处理,不能简单的以双方签订的是劳务合同为标准来确定不是劳动关系。本案中,杨某的情况正如上述分析,与某物业公司当然存在劳动关系。  

  【法院判决】

    杨某与某物业公司在2017819日存在劳动关系。

  【法条依据】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条  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200512)

第一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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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马京京
  • 执业律所:
    江苏华旦天左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3201*********2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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