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京京律师亲办案例
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企业有何法律风险?
来源:马京京律师
发布时间:2020-11-02
浏览量:498


 

【精选案例】:

201227日,某镇政府设立甲人力公司,注册资本10万元,甲人力公司与翟某签订劳动合同,期限为201211日至20131231日,后通过劳务派遣将翟某安排至某镇政府处工作,20144月,某镇政府对翟某上班期间“QQ聊天”的情况进行了通报,甲人力公司据此向翟某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翟某申请仲裁,仲裁委裁决撤销上述通知,劳动关系继续履行。甲人力公司不服,诉至法院,请求确认上述解除通知合法有效。

 

【律师评析】:

无效劳动合同是经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的对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不发生法律约束力的劳动合同,经确认无效的劳动合同自始无效。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本案中,甲人力公司与翟某签订劳动合同后将翟某派遣至某镇政府工作,约定由甲人力公司支付翟某工资并缴纳社保费用,双方实际上已形成劳务派遣用工形式。因甲人力公司系某镇政府出资设立,注册资本仅为10翟元,既不符合《劳动合同法》所规定的劳务派遣机构设立条件,又违反了该法关于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派遣劳动者的相关规定,故甲人力公司与翟某之间的劳动合同因违反上述法律强制性规定,应属于无效合同,同时甲人力公司与某镇政府系非法用工,均存在过错,应对翟某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劳动合同无效,不等于无书面劳动合同,亦不能否认订立过劳动合同的事实。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其他部分仍然有效,订立的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可能产生以下法律后果:

    1、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企业仍应当支付劳动报酬

    因劳动力属消耗品,一旦付出,就无法恢复到合同订立前的状态,更谈不上返还,因而劳动合同无效不能简单适用合同无效的相关理论。无论劳动者还是企业过错导致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只要劳动者已经付出劳动的,企业就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企业相同或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2、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有过错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若因企业过错导致劳动合同无效,在劳动报酬及社会保险待遇足额支付外,一般情况下,法院会从有利于劳动者的角度出发,参照《劳动合同法》关于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支付赔偿金的情形,酌情按照经济补偿金标准两倍予以确定。   

 

【法院判决】

    甲人力公司与翟某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由甲人力公司与第三人某镇政府连带赔偿翟某因本案劳动合同无效所造成的经济损失43200元。

 

【法条依据】:

    第二十六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五十七条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二百万元;

(二)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第六十七条 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

 

    第八十六条 劳动合同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确认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以上内容由马京京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马京京律师咨询。
马京京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3好评数0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马京京
  • 执业律所:
    江苏华旦天左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3201*********280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江苏-南京
  • 地  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