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晓东律师亲办案例
监狱内医院设立机构心脏病死亡国家赔偿
来源:李晓东律师
发布时间:2020-11-02
浏览量:419

监狱内医院设立机构心脏病死亡国家赔偿

李晓东律师对本案的语音讲解。

如果一个犯人在监狱里因病死亡,只能通过国家赔偿程序来解决。这个解决的程序主要是审理监狱的国家公务员,警察们。有没有虐待,打人,刑讯逼供这一类的问题?同时也附带的审查一下,对犯人得病是不是通知家属,是不是安排的最起码的医疗。上边儿说的是一般的审理的概况,但是本案特殊。这个看守所里头没有自己的医疗机构,只有另一家医院设在看守所的一个小门诊部。所以医疗上有什么纠纷应该告那家医院,而不应该告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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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

国 家     

(2020)最高法委赔12号

赔偿请求人王XX等四人于2019年11月8日以XX在XX市第一看守所羁押期间身亡,羁押机关没有尽到监管职责为由申请国家赔偿,要求赔偿义务机关XX市公安局支付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合计3654239.5元。XX市公安局于2020年1月7日作出京公赔决字〔2019〕1号国家赔偿决定,不予赔偿。王XX等四人不服,向公安部申请复议,请求撤销XX市公安局京公赔决字〔2019〕1号国家赔偿决定,要求XX市公安局支付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合计3654239.5元。公安部于2020年3月20日作出公赔复决字〔2020〕9号刑事赔偿复议决定,维持XX市公安局京公赔决字〔2019〕1号国家赔偿决定。

赔偿请求人王XX等四人向本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其赔偿请求为:1.撤销公安部公赔复决字〔2020〕9号刑事赔偿复议决定、XX市公安局京公赔决字〔2019〕1号国家赔偿决定;2.要求XX市公安局支付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合计3654239.5元。其主要理由为:

第一,XX市第一看守所从来没有向XX的家属通报过XX多次到XX市公安医院住院救治所患多种疾病的具体情况,每次仅依据记录不全的入院通知单通报一种疾病,且告知病情不严重。

第二,XX多次被抢救,说明其病情非常严重,足以威胁到生命安全。XX市第一看守所明知XX病情严重,但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关于在押人员患有严重疾病可以取保候审的规定,向办案机关提出XX已不适合关押、应当给予取保候审的申请,也未通知XX的家属和辩护律师为XX办理取保候审申请手续。

第三,参照司法部关于保外就医的疾病种类(即心血管疾病,心肌梗塞经治疗,仍有严重的冠状动脉供血不足改变或合并症者),XX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但XX市第一看守所未采取必要措施给予办理保外就医。

第四,XX自2015年12月开始在XX市公安医院进行救治。2016年2月,XX市公安医院已经确诊XX患有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陈旧性心肌梗塞(前间壁)、急性冠状综合症、不稳定型心绞痛、高血压(极高危组),脂肪肝、窦性心动过缓,但XX市第一看守所、XX市公安医院没有告知XX不能剧烈运动,对其去世前一直做俯卧撑不闻不问,任随XX做可能猝死的运动。

第五,XX市第一看守所、XX市公安医院对XX发病当天的抢救极不专业,在明知XX所患疾病的情况下,未在XX倒地后立即抢救,错过了5分钟的黄金时间,抢救过程纯粹是应付。XX发病晕倒后,进去的两位医护人员均未采取急救措施,救护车内做胸外按压单手做样子。此为XX死亡的直接原因。

第六,XX死亡XX市第一看守所、XX市公安医院不积极主动救治具有极大关系。XX市第一看守所、XX市公安医院明知XX每次住院都病情加重,2016年就应当做介入治疗,但XX市第一看守所、XX市公安医院仅给予溶栓药物阿司匹林肠溶片治疗,2016年2月6日心电图诊断为陈旧性心肌梗塞(下壁)属于应付差事,不负责任。

第七,XX市第一看守所、XX市公安医院对XX可能猝死持放任态度。XX多次因胸痛住院,每次检查结果都是疾病种类在增加、原有疾病逐步加重,但XX市第一看守所、XX市公安医院未给予足够重视。XX于2019年2月住院后,仍未采取介入治疗,错过了挽救生命的最后机会,XX的病情当时靠药物治疗已经无法改变趋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国家赔偿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依照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放纵他人虐待、违法不履行或怠于履行法定职责等不作为情形,且与公民在羁押期间死亡或者受到伤害存在因果关系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本案中,XX市第一看守所存在违法不履行或怠于履行法定职责等不作为情形,与XX在羁押期间死亡存在因果关系,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公安部复议决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

赔偿义务机关XX市公安局的答辩意见为,XX在XX市第一看守所羁押期间,监管人员依法履行监管职责,不存在刑讯逼供、殴打、虐待或者唆使、放纵他人进行殴打、虐待等行为,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四项规定的应当予以赔偿的情形。XX在XX市××字××急诊抢救中心××公安医院××区住院治疗期间及发病后,监管人员配合医务人员积极对其进行治疗、救治,不存在延误治疗、救治及其他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XX市公安局京公赔决字[2019]1号国家赔偿决定程序合法,内容正确,请求予以维持。

复议机关公安部的说明意见为,XX市第一看守所对XX履行监管职责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四项规定的行为,XX市公安局不应当承担相应的国家赔偿责任。关于王XX等四人认为XX市第一看守所、XX市公安医院(实为XX市××字××急诊抢救中心××公安医院××区)未尽监管职责的主张,XX市第一看守所收押XX后,对其患病情况重点注意,发病后及时安排其在所内治疗,两次送其到XX市××字××急诊抢救中心××公安医院××区住院治疗,积极履行法定义务,不存在未履行监管职责的情形。

关于王XX等四人认为“XX市公安医院”不专业、不积极治疗等主张,因涉及XX市红十字会急诊抢救中心及其人员的救治行为,超出了XX市第一看守所依法应当履行的监管职责范围,不属于刑事赔偿复议审查范围。关于王XX等四人认为对XX不应当收押,应当为XX办理取保候审外出就医的主张,因XX涉嫌犯罪被拘留、逮捕,XX市第一看守所对其收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XX是在案件进入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由XX市第一看守所收押,取保候审应当由办案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根据刑事案件的情况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病情严重的,可以依法取保候审”。XX市第一看守所没有向办案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提出取保候审建议,并未违反该项规定。因法律、法规未规定在押人员患病要通知家属,将XX多次住院所患疾病的具体病情通知家属并非XX市第一看守所的法定义务。做俯卧撑不一定导致病人死亡XX市第一看守所未放任XX做俯卧撑。据此,王XX等四人申请国家赔偿,理由不成立,不应支持。公安部公赔复决字[2020〕9号刑事赔偿复议决定对XX市公安局的不予赔偿决定予以维持,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依法予以维持。

本案审理中,王XX等四人申请本院赔偿委员会调取XX每次发病前后即2015年12月18日、2016年2月6日、2016年3月17日、2018年4月25日、2018年9月10日、2019年2月14日的录像资料,以证明XX的发病原因和XX市第一看守所怠于履行监管职责。XX市公安局对此说明:按照相关规定,看守所的监控录像资料只要求保存15天。由于时间久远,设备存储空间有限,王XX等四人要求调取的该部分录像资料已经被覆盖,没有保存,故无法调取。

本院赔偿委员会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9日,XX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XX市公安局XX分局刑事拘留。XX区看守所收押时,XX自述有高血压病史且未治疗,医生根据体格检查和血常规、心电图、B超、胸片辅助检查结果建议收押。同年11月13日,XX被执行逮捕。同年12月7日,XX市公安局XX分局向XX市XX区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同年12月18日,XX区看守所将XX送至XX市××字××急诊抢救中心××公安医院××区(设在XX市第二看守所)进行检查。

经确诊,XX患有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不稳定型心绞痛、高血压等疾病,住院治疗至2016年2月3日。此后,XX区看守所于2016年2月6日至同年3月8日、同年3月17日至同年5月27日两次将XX送至XX市××字××急诊抢救中心××公安医院××区住院治疗。2018年4月24日,XX市XX区人民检察院报请XX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管辖此案。次日,XX被换押至XX市第一看守所。因XX患有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XX市第一看守所将其列控为重大安全风险,并多次组织对XX给予治疗。

根据XX市公安局提供的医疗记录,XX市红十字会急诊抢救中心设在XX市第一看守所的医务室多次对XX进行检查和治疗,有2018年4月25日进行胸部X线检查、心电检查和腹部B超检查,同年4月27日血样检验,同年5月1日尿液分析,同年5月3日、6月4日、7月4日、8月7日、9月9日血样和血清检验,同年9月10日心电检查,同年12月22日血样和血清检验,2019年1月11日血样和血清检验,同年1月15日腹部B超、胸部X线检查和血清检验,同年2月14日尿液分析和血清检验。

2018年9月10日至12月20日,XX市第一看守所将XX送至XX市××字××急诊抢救中心××公安医院××区住院治疗。同年12月28日,XX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京01刑初66号刑事判决:一、XX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三十万元;二、责令XX退赔违法所得,按比例发还集资参与人。XX不服,提出上诉。刑事案件二审期间,XX市第一看守所于2019年2月14日再次将XX送XX市××字××急诊抢救中心××公安医院××区住院治疗。同年3月12日,XX晨起在病房内做活动。6时37分,XX做俯卧撑。6时39分,XX晕倒。经同病房人员呼救,XX市第二看守所监管人员随即通知XX市××字××急诊抢救中心××公安医院××区医护人员。6时40分,XX市第二看守所监管人员打开病房房门,XX市××字××急诊抢救中心××公安医院××区医护人员进入病房对XX进行救治。6时46分,将XX推出病房。6时47分,将XX转入抢救室救治。6时58分,将XX推出抢救室。7时02分,将XX转至急救车上继续抢救。7时29分,将XX送至XX总医院急诊科继续抢救治疗。10时47分,XX经抢救无效,被宣布临床死亡。同年4月26日,XX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京刑终87号刑事裁定:XX案终止审理。

本院赔偿委员会认为,XX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XX一中院作出(2018)京01刑初66号刑事判决,判处XX有期徒刑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三十万元,并责令XX退赔违法所得。该案二审期间,XX因患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等疾病,于2019年3月12日在XX市××字××急诊抢救中心××公安医院××区住院治疗期间死亡XX生前被羁押期间,XX市第一看守所于2018年4月25日,即XX换押至该所的当日根据XX所患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将XX列控为三级重大安全风险评估等级,之后多次组织对XX给予检查和治疗,XX于2018年9月10日至12月20日、2019年2月14日至3月12日先后被送至XX市××字××急诊抢救中心××公安医院××区住院治疗。2019年3月12日,XX在病房晕倒后,监管人员和医护人员及时赶到救治,并将XX送往XX总医院进行抢救。上述事实证明,XX市第一看守所对XX履行了法定的监管职责。

本案中,根据王XX等四人申请国家赔偿的主要理由,王XX等四人主张XX市第一看守所存在的违法不履行或者怠于履行法定监管职责的行为可以归纳为以下四个方面:1.未向XX的家属通报XX多次住院所患疾病的具体情况;2.放任XX做俯卧撑;3.未办理或者未通知XX的家属和辩护律师为XX办理取保候审申请手续;4.未根据XX的具体病情采取有效治疗和抢救措施。

第一,关于未向XX的家属通报XX多次住院所患疾病具体情况的理由是否成立的问题。本院赔偿委员会认为,在押人员患病后向家属通报病人所患疾病的具体情况,并非看守所的法定义务。XX住院后,XX市第一看守所仅向XX的家属通报XX住院和住院通知单上所列的疾病,未通报其他的疾病和病情的严重程度,属于XX市第一看守所的工作瑕疵,不能认定为怠于履行法定监管职责,且该瑕疵与XX死亡之间没有因果关系。王XX等四人该项申请理由不成立。

第二,关于放任XX做俯卧撑的理由是否成立的问题。王XX等四人不能证明XX于2019年3月12日晨起做俯卧撑是导致XX死亡的主要原因,以及XX市第一看守所对XX具有放任其做有可能导致猝死运动的故意,王XX等四人该项理由缺乏证据,不予采纳。

第三,关于未办理或者未通知XX的家属和辩护律师为XX办理取保候审申请手续的理由是否成立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第十条规定,“看守所收押人犯,应当进行健康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收押。……(二)患有其他严重疾病,在羁押中可能发生生命危险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但是罪大恶极不羁押对社会有危险性的除外……”第二十六条规定,“看守所应当配备必要的医疗器械和常用药品。人犯患病,应当给予及时治疗;需要到医院治疗的,当地医院应当负责治疗;病情严重的可以依法取保候审”。上述规定明确了患有严重疾病是对人犯收押、取保候审的必要条件,但不表明对所有患有严重疾病的人犯一律不予收押或者取保候审。该规定赋予了看守所对患有严重疾病的人犯是否收押、是否取保候审一定的裁量权,且XX的刑事案件尚在二审中,审判程序未终结,XX市第一看守所对XX是否可以取保候审并无决定权。据此,XX市第一看守所未办理和未通知XX的家属和辩护律师为XX办理取保候审申请手续,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的相关规定,不属于违法或者怠于履行法定监管职责的行为,王XX等四人该项申请理由亦不能成立。

第四,关于未根据XX的具体病情采取有效治疗和抢救措施的理由是否成立的问题。王XX等四人提出,XX发病当天医护人员抢救不专业,错过5分钟的黄金时间以及未及时对XX进行介入治疗等,均涉及治疗、抢救的专业性问题,属于医疗行为的范畴,不属于XX市第一看守所的监管职责范围。XX住院期间,由XX市红十字会急诊抢救中心负责对其进行诊断、治疗和抢救,如果王XX等四人认为该中心的医疗行为构成侵权,应当通过民事诉讼途径寻求救济。

另,关于王XX等四人申请调取相关录像资料的问题,因王XX等四人申请调取录像资料的日期距离录像资料的形成日期时间久远,超过了看守所录像资料的保存期限,XX市公安局表示无法调取,理由成立,应予采纳。

综上,本案根据现有证据不能认定XX市第一看守所在对XX的监管过程中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四项规定的“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情形,王XX等四人主张国家赔偿,缺乏事实依据,对其赔偿请求应当不予支持。公安部公赔复决字〔2020〕9号刑事赔偿复议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的规定》第十九条规定,本院赔偿委员会决定如下:

维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公赔复决字〔2020〕9号刑事赔偿复议决定。

本决定为发生法律效力的决定。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五日

 

 监狱内医院设立机构心脏病死亡国家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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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晓东律师高级合伙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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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李晓东
  • 执业律所:
    辽宁邦之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
    12107*********6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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