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哲雨律师文集
养老金可被强制执行吗?
来源:朱哲雨律师
发布时间:2020-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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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

如果债务人因经济纠纷欠别人的钱,被起诉到人民法院并进入执行程序,人民法院对这债务人进行强制执行的时候发现他没有财产可供执行了,唯有一些尚未发到手的养老金,那么这种养老金可以被强制执行吗?

且看最高院的态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能否要求社保机构协助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的养老金问题的复函》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浙高法[2014]29 号《关于请求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废止劳社厅函[2002]27号复函的报告》收悉。经研究,提出如下意见: 

一、被执行人应得的养老金应当视为被执行人在第三人处的固定收入,属于其责任财产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人民法院有权冻结、扣划。但是,在冻结、扣划前,应当预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必须的生活费用。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本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 条也规定:“被执行人在有关单位的收入尚未支取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向该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由其协助扣留或提取”。依照前述规定,社会保障机构作为养老金发放机构,有义务协助人民法院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应得的养老金。 

三、在执行被执行人的养老金时,应当注意向社会保障机构做好解释工作,讲清法律规定的精神,取得理解和支持。如其仍拒绝协助的,可以依法制裁。 

此复

最高人民法院

二0一四年六月二十六日

 

据此复函可知,对被执行人应得的养老金视为被执行人在第三人处的固定收入,属于其责任财产的范围,可以作为强制执行的对象。

但要注意两点:

1. 在冻结、扣划前,应当预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必须的生活费用。

2.在执行被执行人的养老金时,应当注意向社会保障机构做好解释工作,讲清法律规定的精神,取得理解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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