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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婚前购房法律问题解答
来源:毛军律师
发布时间:2020-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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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买房与结婚,是人生中的两件大事,一件可能是人生中最大的一比开支,另一件代表着进入全新的人生阶段。而房产和婚姻也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既是婚前博得丈母娘青睐的必备利器,也是离婚时财产纠纷的重要对象,甚至有夫妻因争夺财产而反目成仇。

  1、婚前个人购买的房产,已经办理了房屋登记,婚后夫妻共同还贷,属于夫妻共有财产吗?

  如果个人婚前购买了房产,并办理了房屋登记,则物权转移已经完成,买房一方已在婚前取得了房屋所有权,属于个人所有财产。配偶在婚后以共同归还贷款为由,而要求改作共有房产登记的,如果双方意见一致,登记机构可以为其办理。但这是双方按《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所作的约定,而并非因为是双方共同还贷而承认其为共有财产。如买房一方不同意,这一申请就无法提出,登记机构当然无法为其办理。倘若日后夫妻反目,配偶并不能因为在婚后共同归还购房贷款,要求作为共有人分割房产;而只能提出债的请求,即要求归还支付的款项及其对应的财产增值部分。

  2、两人共同购买的房产登记在一方名下,一方取得了产权后才办理的婚姻登记,属于夫妻共有财产吗?

  两人共同购买了房产,将房产登记在一方名下后才办理婚姻登记的情形下,如果婚后夫妻约定归双方共同所有而申请房屋权属登记的,应当按照房屋产权转移登记办理,由夫妻双方共同申请。申请登记所需提交的材料中应当包括房屋归双方共同所有的约定。为了避免这一麻烦,建议夫妻双方在婚前共同出资购房的情况下,最好在办理房屋登记时申请登记为两人共有,就避免了婚后再进行转移登记的麻烦。

  3、婚前买的房,婚后加了配偶的名字能不能就算是夫妻共同财产呢?

  夫妻双方婚后对房屋产权登记的加名行为,视为是一方对另一方的自愿赠与行为,房产为双方共同拥有。

  4、夫妻一方婚前购房、婚后共同还贷,离婚时房产如何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约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第二款进一步明确:“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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