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丽侠律师亲办案例
房屋出现质量问题怎么办
来源:王丽侠律师
发布时间:2020-10-30
浏览量:238
近年来,各大央企、民企房地产公司开发的预售楼盘质量问题层出不穷,多数业主选择通过行政举报或民事诉讼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本文通过分析若干房屋质量问题的司法案例,探讨房屋质量问题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实践。

一、房屋质量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房屋的质量问题有以下三种:1.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买受人有权拒收、解除房屋买卖合同或要求赔偿损失。2.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质量问题,买受人有权请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和要求赔偿损失。3.在保修范围内的一般质量问题,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方承担修复责任。二、维权方案当发生上述房屋质量问题时,我们可以通过以下方案解决:1.买受人在办理房屋交接手续时,应要求出卖方出示该商品房对应的《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查验该商品房是否通过验收合格。如出卖方不能出示该商品房《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或者验收不合格,买受人有权拒绝收房,由此引发的延期交房责任将由出卖方承担。如超过约定期限,出卖方仍无法证明该商品房验收合格,买受人有权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并要求出卖方赔偿损失。2.房屋交付使用后,买受人发现商品房存在质量问题,认为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买受人可以依照相关规定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重新检测。如确属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买受人有权退房并要求出卖方依法赔偿损失。但有一点需要特别注意,委托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必须具备相关资质,且买受人应与出卖方协商确定检测机构,协商不成,可向法院申请指定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未经对方同意,单方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取得的检测结果将可能没有法律效力。3.房屋交付使用后在保修期内出现一般质量问题,如房屋渗水、墙皮脱落等,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方进行修复,因此增加的费用,由出卖方承担。如出卖方拒绝修复或拖延修复,买受人可自行或委托他人进行修复,因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及造成的一切损失将由出卖方承担。4.当房屋出现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问题时,买受人应及时通知出卖方予以修复,并要求其赔偿损失;如无法修复或修复后仍存在威胁买受人人身安全、财产安全的情况,买受人可提出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并要求出卖方赔偿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5.买受人与出卖方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合同关系,出卖方作为商品房的建设和出售一方,应对商品房质量承担责任。出卖方与买受人的房屋质量关系通过《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商品房住宅质量保证书》来约束,如果买受人因质量问题要求赔偿损失,应当由出卖方向买受人赔偿。如出卖方拒绝或未按合同约定承担相关责任,购房者可以根据合同约定的解决纠纷方式,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出卖方承担房屋质量责任,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以将自己的损失降到最低。三、维权方式当双方协商不成,买受人可向法院或仲裁委员会提出以下请求:1.主张出卖方的违约责任:买受人可按照合同约定向出卖方主张违约金,或者主张其赔偿业主因此造成的一切损失。2.要求继续履行或解除合同:因出卖方的违约行为,买受人可要求其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将房屋修复,并排除相关隐患,按照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向业主交付房屋。如买受人认为该房屋已达不到合同目的,那么基于出卖方的违约行为,也可以要求解除合同,要求出卖方退还已经缴纳的房款及赔偿由此给买受人造成的一切损失。四、买受人的举证责任当因房屋质量问题而发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时,我们应保存好以下文件资料:1.买卖双方签署的《商品房买卖合同》;2.买受人支付房款的收款收据、发票(证明已支付房款);3.房屋竣工验收备案表、房屋测绘表等;4.房屋质量问题的照片、录像;5.出卖方拒绝修复或拖延修复的记录;6.房屋质量鉴定不合格的证明;7.如买受人因此造成了其他直接经济损失,应提供发生损失的证据。……



以上内容由王丽侠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王丽侠律师咨询。
王丽侠律师主任律师
帮助过183165好评数1583
  • 办案经验丰富
  • 服务态度好
  • 咨询解答快
郑州市郑东新区东风南路与商鼎路交叉口东北角升龙广场3号楼B座1013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王丽侠
  • 执业律所:
    河南沃华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
    14101*********124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全国
  • 地  址:
    郑州市郑东新区东风南路与商鼎路交叉口东北角升龙广场3号楼B座1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