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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是员工的权益也是企业的义务

作者:黄一桂  更新时间 : 2020-10-30  浏览量:564

  众所周知,虽然我国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必须要让每一个员工参保,但是还是有些单位为了降低用人成本,在员工的社保上动了歪脑筋。特别是在十年前或者前几年,很多人都遭遇过类似《自愿放弃社保协议》,员工签订该协议后公司每月补偿几百甚至是几十元;或者是以工龄为借口,没有三年或者五年工龄的员工,公司不予参保;更甚者,以员工年龄太大为由,拒绝为40-50岁的员工购买社保......

  那么如果员工是自愿签订《自愿放弃社保协议》的,该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吗?

   缴纳社保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员工自愿放弃社保协议没有法律效力。如果员工不愿意缴纳社会保险企业依然要承担责任,我国《劳动法》等法律切实保障每个劳动者的权益。

  我国法律规定,只要员工与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就应该为其员工参保。《劳动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违反这一法定义务就要承担法律责任。根据《劳动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的规定,具体处罚有:

  (1)责令限期缴纳。即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在一定期限内全部缴清费用。

  (2)逾期不缴的,可以加收滞纳金。滞纳金的数额为每逾期一日加收所欠款额的2‰。

  (3)对欠缴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社保机构对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有权直接罚款。

  《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注:以上内容由黄一桂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黄一桂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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